陳凱文:修例後,立法會還有國籍限制嗎?
為了落實全國人大3.11決定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修正案,特區政府日前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並於4月14日完成首讀。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草案完成首讀後,便會交由立法會法案委员會研究,然後再進行二讀辯論和三讀表決。
縱觀草案條文,便會發現政府除了將煽惑他人投廢票或不投票列作刑事罪行外,大致上跟在3.11決定和修正案的條款沒多大分別。至於早前曾引起爭議的選委會參選資格,政府亦只是沿用附件一修正案第一款的規定,並沒有提出額外的國籍要求,即是外國籍或雙重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依舊可以參加選委會選舉。
圖1和2:政府網站介紹的立法會參選資格
立法會方面,根據政府介紹網站的說法,是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包括非選委會委員,均可參與角逐立法會選委會議席。功能界別議席的參選資格為: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及在有關界別為登記選民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至於分區直選議席,則是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不諱言的說,這一說法實在讓人非常納悶,因為根據《基本法》第67條: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第67條雖又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正因《基本法》對於立法會議員有着明確的國籍限制,所以原有的《立法會條例》第37條才會規定: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方有資格成為地方選區的侯選人。功能界別方面,則是第37條第(3)款指明的12個功能界別以外,所有參選人均須是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圖3:草案相關的條文修訂
為此,筆者特意翻查政府的修訂草案原文,發現條文並無刪去原《立法會條例》第37條的參選者國籍限制,以及獲得豁免的12個功能界別,而新增的選委會議席,草案則在第(3A)(e)款訂明,參選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
換言之,便是政府所提交的草案,其實有列明立法會各種議席的國籍限制,只是政府介紹網站並沒提及,如此便引伸一個問題:草案和條文都寫得那麽清楚,負責製造草案介紹的人只須搬字過紙即可,為何還會出現此等遺漏呢?這真是純粹的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呢?這個問題,還真是越想越覺耐人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