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孟晚舟有「認罪」嗎?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政府應美方要求逮捕了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理由是華為違反美國對伊朗制裁令。及至近日,美國司法部和孟晚舟達成暫緩起訴協議,加拿大法院亦終止引渡聆訊,孟晚舟即時獲釋離開加拿大回國。在孟晚舟獲釋後不久,加拿大總理特魯多證實,兩名被中國扣押的加拿大公民康明凱及邁克爾‧斯帕弗亦已獲釋,並於駐華大使陪同下返回加拿大。
為此,部分非建制派KOL(如:黃世澤),便宣稱孟晚舟已經認罪,部分外媒(如:BBC)則宣稱,孟晚舟「承認曾就華為在伊朗業務誤導銀行」。另外有人質疑,孟晚舟獲釋後,在華被扣押的兩名加拿大人亦獲釋放,因而質疑二人在華時並無犯罪,被拘留只是中方「人質外交」的手段。
然而,大家若有真正看過孟晚舟簽署的暫緩起訴協議,便會發現協議第3點已明確表明:辦公室 (美國司法部國家安全司的反情報和出口管制辦公室)將建議法院在符合標準釋放條件的個人擔保下將孟晚舟釋放,包括她沒有
犯下任何聯邦、州或地方罪行。(The Offices will recommend to the Court that MENG be released on a personal recognizance bond with the Standard Conditions of Release, including that she not
commit any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e.)
換言之,孟晚舟根本沒有認罪,暫緩起訴協議只是要求她滿足法庭提出的某些標準釋放條件,以及簽署一份事實陳述 (statement of fact),美國便在明年12月撤銷針對她的指控。至於BBC宣稱孟晚舟「承認曾就華為在伊朗業務誤導銀行」,關鍵便在於那份事實陳述的內容是甚麼。
縱觀那份事實陳述,主要內容分為幾部分:一是華為和天通 (skycom)的關係,闡述天通本來由華為子公司華盈全資擁有,後來華盈將其持有的星通股份轉讓給華為另一家實體Canicula;二是路透社在2012年和2013年兩篇報導中,指華為表示自己與星通是正常的「商業夥伴關係」,而這一說法並不正確。
第三部分便是2013年孟晚舟和金融機構1 (匯豐)在香港的一次會議,以及會議期間的PPT,稱星通是「華爲的業務夥伴」,這一說法並不真實。上述這些資料,代表孟晚舟的辯方律師在庭上從沒否認,關鍵是辯方一早提供了證據,證明滙豐早在2010-2011年間,已知道了華為與星通之間的關係,包括星通員工用華為郵箱跟匯豐進行業務往來、華為和匯豐之間也有關於此事的業務郵件,以及華為曾將星通的財報提供給匯豐。
因此,孟晚舟所簽署的事實陳述,其實並不足以證明華為「誤導」匯豐,只是美國司法部這篇事實陳述,並非披露了所有事實真相及真相之全部,然後再由一些本身有着既定立場的媒體,將孟晚舟簽署美方提供的事實陳述,故意說成是對方「承認曾就華為在伊朗的業務誤導銀行」。
至於兩名加拿大人在孟晚舟獲釋時亦獲釋放,當中固然並不排除涉及外交因素,但是根據內地《刑法》第35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所以二人被驅逐出境,跟其曾否在華干犯危害國安或間諜罪行,其實沒有直接關係。與此同時,二人獲釋之後,加拿大安全情報局 (CSIS)便在社交平台發帖祝賀對方回國,箇中含意還真是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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