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重提公民提名,意欲何為?
立法會港島東區4名候選人,日前出席了某電台舉辦的選舉論壇。自稱代表「中間偏黃派」的潘焯鴻表示,目前到2047年為止尚有不足6屆立法會,他希望每屆立法會起碼有一次政改方案,真正做到《基本法》所寫的「循序漸進」,亦支持最終方案包含公民提名的元素。談及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第45條時,他則稱《基本法》並不是鐵板一塊,是一步一步達到(普選)的,去到社會氣氛、社會共識上有足夠的支持,相信是可以作適當的修改。
不諱言的說,潘焯鴻的說法存在幾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搞清楚一個事實,那便是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以普選產生,只是一個最終達致的目標,而不是一個硬性規定。與此同時,第45條亦有述明,要達致行政長官以普選產生的目標,須根據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即是上述其中一個條件不容許的話,普選行政長官此一目標便無法達致。
其次,《基本法》第5條提及的「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不蘊含五十年之後必定會變或不變之意,即是全國人大假如認為,香港在五十年之後毋須變,《基本法》便會繼續有效。換言之,假如香港在五十年後仍有機會繼續奉行「一國兩制」的話,行政長官即使在2047年之後才以普選產生,法理上仍屬達致了第45條所訂明的普選目標。
因此,潘焯鴻把2047年作為行政長官以普選產生的期限,本身便是把《基本法》第5條的「五十年不變」,理解為香港的「一國兩制」必然地只有五十年。另一方面,潘焯鴻希望未來每屆有一次政改方案,亦反映他忽略了《基本法》第45條不只提到「循序漸進」,還有提到「實際情況」原則,兩者均是啟動政改的前提。
公民提名方面,《基本法》第45條已列明了提名程序,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公民提名顯然不符合上述的《基本法》規定。因此,若要不違背第45條的憲制框架的話,最務實的建議可能是在提名委員會的產生方法做文章,而不是以公民提名取代提名委員會。
至於潘焯鴻稱《基本法》不是鐵板一塊,這句話還真是有點語無倫次。同情地理解,他可能是想指公民提名可以透過修改《基本法》的形式實現,但是不論從立法原意,還是中央過去的立場,均可看到中央不會接受公民提名,而不論《基本法》的解釋權還是修改權,均在中央手上,潘焯鴻又打算用甚麼方式來鼓動民粹,藉此倒逼中央修訂行政長官普選後的提名機制?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在中央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基本法》附件一已被修改,原有的「政改五步曲」已不復存在,立法會自此亦再無原有的政改方案否決權,政改啟動和決定權被視作中央事權,全部收歸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有。如此一來,潘焯鴻作為立法會候選人,他能令中央依照自己的期望重啟政改乎?若然沒有,他提出自己對於未來政改的期望,究竟有何實質意義呢?
編按:港島東候選人還有梁熙、廖添誠、吳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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