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五十年不變」過半 23條仍未立法說得過去嗎?

2022-01-17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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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在新一屆立法會首次大會上表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就基本法23條立法埋首進行相關工作,包括會參考外地及本地的案例和經驗,爭取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制訂立法大致框架予社會討論,並強調法例條文制訂時,要確保成效,所以相信難以在任期內通過法案。

今年已經是回歸25年,「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亦已到了中期,但基本法賦予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立法的憲制責任,卻一直未能完成,港區國安法以及完善選舉制度都是中央出台、中央主導,與特區政府沒有多大關係,也代替不了基本法23條立法。現在立法會已經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上,今年仍然未能完成立法,仍然以現屆政府任期所餘無幾為由一拖再拖,這樣說得過去嗎?
有人認為有了國安法,23條立法已經不是迫切任務;有人認為在國安法出台後,香港政局已經海晏河清,23條立法不再是迫切的任務,這些說法經不起推敲。

一是中央依然高度關注香港的國安問題和風險。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去年「七一講話」提到,要「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特別行政區社會大局穩定,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當中既是要求香港落實執行好國安法,也是指示香港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落實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能只靠國安法,更需要香港盡快完成23條立法。這是責任,也是要求。

二是港區國安法與23條是互相補充,並不能取代23條立法。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中針對的是7項損害國家安全行為。至於香港國安法主要針對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行為和活動。

兩者有兩項交集,包括是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罪,23條的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國安法的表述更加全面是「顛覆國家政權」。但同時,對於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以及對政治團體及組織的規管等,港區國安法沒有針對性涵蓋。可以說,港區國安法針對的是「明刀明槍」損害國家安全行為,並着重設置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頂層設計及執行機構。至於其他損害國安行為,需要23條進行針對性立法,彼此是互相補充,並行不悖,共同構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存在有了國安法,23條立法就是多餘以至不重要的說法。

三是香港當前的國安風險仍在,反中勢力是偃旗息鼓、徐圖後計,而不是鎩羽而歸,撤手不管。恰恰相反,黑暴的「熱戰」消退,但各種滲透的「暗戰」仍然沒有停過。美國中央情報局早前宣布成立一個新的「中國任務中心」,這是一個針對中國的間諜機構,香港幾可肯定是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未來的「暗戰」、「滲透戰」、「意識型態戰」將會愈演愈烈,單靠港區國安法以及現時的刑事法例,未必能夠應對新的國安風險,23條因應最新形勢訂立以法制亂,依然是當前急務。

特區政府有責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23條的表述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其實就是責成特區政府立法。這是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但這個責任香港已經拖延了25年,特首說23條立法要立得好,並確保成效,像中央為特區立好國安法一樣,早期作用是止暴制亂,現在是定海神針。既然是定海神針,就更應劍及履及,現在國安法已經實行了一年有多,但23條以及相關法例的改善仍未展開,為甚麼不能盡早出台?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國安法訂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但這只涵蓋基本法第23條所指的七類罪行中的兩類,還有其他五類罪行,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等,仍未有立法處理。當中「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勾連」,其實就是「間諜罪」,現時香港並未有法例規管。

    韓成科  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