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法律人:粵港澳三地法律領域之對比分析——調解篇
作者: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修揚
一、關於調解的形式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事業的發展主要在內地與香港。內地的調解包括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等,形式較多且在內地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前海法院還結合資訊化的便利,嘗試運用線上調解,從技術層面增加了調解的多樣性與可能性。此外,內地的調解更傾向於評估式的調解,其目的在於定紛止爭,將糾紛化解於訴訟前,降低法院訴訟案件的壓力,但一定程度上對雙方當事人的後續合作關係造成了影響。
香港調解的形式雖然沒有內地多樣,但是香港針對調解的規定更加規範化與標準化,針對調解專門制定了《調解條例》,針對調解員還會進行培訓與資格認證,對於調解的規定更為細化與深入,因此調解事業在香港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此外,香港的調解更傾向於促成式的調解,其目的在於維護雙方的商業往來,通過居中談判的方式促使雙方達成共識,同時將糾紛對雙方商業關係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保證雙方後續的商業合作。
前海在調解領域也做出了很多嘗試,同時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前海法院先後與香港和解中心、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等34家調解機構建立合作共建關係,建立共同維護、共同治理、共同發展的糾紛化解格局,加強了前海與香港在調解領域的溝通交流,推動了兩地調解規則的銜接,也促使前海的調解事業與國際接軌,走在前沿。
二、關於調解員的資格認定
由香港律政司成立的工作小組於2010年提交的工作報告中提出了調解員資格認可的問題。截至2018年,香港共有約2,500名具備資格認證的調解員。香港許多機構都備有調解員名冊,為各類的爭議提供適合其範疇和專業的調解員。調解員來自不同的專業背景,包括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調解員需要接受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訓練,並且符合擔當調解員的認可要求,亦必須遵守從事調解工作的實務守則。
而內地則尚未制定調解員的資格認證制度,也沒有專業調解員,調解員往往是律師兼任、由相關行業人員擔任或者由社區人員擔任,甚至實務中還出現過心理諮詢師擔任法院訴前調解員的情況。調解員的資質與水準參差不齊,缺乏統一且規範的管理。對此,前海法院也在探索調解員的資質認證問題,嘗試適用國際調解員的認證系統,提高調解的規範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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