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智庫:台灣政策法案影響與對應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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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劉瑛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11月號發表專文「《台灣政策法案》:內容、影響和應對」,作者認為:《台灣政策法案》是美國涉台法案的集大成者,篇幅大,有大量具體規定,意圖突破「一個中國」原則又通過打擦邊球和關鍵處的刻意模糊,避免直接與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及《中美建交公報》直接衝突。但該法案依然違反《中美建交公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項下美國應承擔的義務,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違反中國的憲法性法律。鑒於美國國會大概率在明年第一季度通過《台灣政策法案》,中國可加強與美國行政部門的交流、談判以按下《台灣政策法案》或者去掉其中明顯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規定,在國際社會揭批美國炮製《台灣政策法案》的不法動機和國際違法性,對炮製或大力支持《台灣政策法案》的國會議員施以警告和制裁,發展在極短時間內完全控制台灣全域的軍事能力,實時跟進並全力阻止超過台灣參與權能的國際活動並完善涉台法律體系建設。文章內容如下:

美國會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梅南德茲於6月16日向參議院提交了《台灣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S.4428)。當地時間9月14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以17比5的結果通過了經修改的法案。該法案內容豐富且多處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中國宜密切關注並妥為籌謀應對。

  一、《台灣政策法案》核心條文介評

  (一)法案初始版本的核心條文

《台灣政策法案》初始版本長達107頁,主要章節為美國對台政策、強化對美台軍事防禦關係的執行、應對中國的侵略和影響活動、台灣在國際組織的參與、強化的美台間經濟合作與進步、支持美國與台灣間的教育與交流項目、為了台灣海峽兩岸穩定的制裁措施和其他措施。核心條文有:
1、法案第201條(a)款(1)項規定,修改《與台灣關係法》第2條(b)款(5)項,由原先的「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調整為「提供防禦性武器以及有利於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添加了「有利於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直接點名「制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的武器出售目標,針對性強,而且「侵略」一詞是國內法上的定性。

  2、法案第201條(b)款規定,將《與台灣關係法》第3條(a)款「為了推行本法第2條所確定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自衞能力的防衞物資及技術服務」,改為「為了推行本法第2條所確定的政策,美國將執行一項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的戰略」,同樣直接點名「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的意涵遠遠大於提供防衞物資及技術服務,可以裝下美國已經採取和將要採取的各種「以台制華」措施。

  3、法案第204條(a)款規定,美國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磋商後,將首次建立「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融資計劃」和其他措施,以強化美台防禦關係、提升台灣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所需的現代化防衞能力。「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的目標是提供援助,包括裝備、訓練和其他支持,融資是援助的一種方式,未來還可以不斷「創新」,可以理解為「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的戰略」的一項具體內容。

  4、法案第204條(i)款(2)項規定,授權4年內向台灣提供45億美元的外國軍事資助,並優先考慮台灣的援助請求。

  5、法案第401條(b)款規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沒有進一步界定何為「適當的國際組織」。相比之下,《台北法》第4條規定,支持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條件且美國同為成員方」的國際組織,《台灣保證法》第304條(b)款規定,支持台灣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世界衞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組織,支持台灣成為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不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成員。從《台北法》到《台灣保證法》再到《台灣政策法案》,美國關於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規則表述越來越模糊。

  6、法案第501條(8)款規定,將台灣排除在「印太經濟框架」之外有諸多不利影響。法案第502條(2)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應當努力確保台灣能夠參與進「印太經濟框架」之中。目前「印太經濟框架」各方都是主權國家,台灣如果進入,將會暗示台灣與主權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印太經濟框架」是一個針對中國的安排,台灣加入也是進一步製造中國台灣與大陸的對立。

  7、法案第104條(a)款(2)項規定,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是美國的一項政策,第104條(b)款進而規定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談判以實現更名。

  8、法案第104條(a)款(1)項規定,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diplomatic treatment)是美國的一項政策。這裏的「台灣人民」是一種矯飾,實則將台灣與國家等實體對舉,潛台詞是「台灣是一主權國家」,嚴重背離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9、法案第213條將台灣定義為「主要非北約盟友」。「主要非北約盟友」這一概念規定在1961年《外國援助法》第517條中,指與美軍有戰略合作關係的非北約成員,雖然不一定與美國有共同防禦條約,但享有美國授予的各種軍事和金融優勢。如果《台灣政策法案》將台灣定義為「主要非北約盟友」,台灣將被列入《外國援助法》第517條,而目前美國的「主要非北約盟友」均為獨立主權國家,賦予台灣該地位,就暗示台灣與主權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旨在製造「一中一台」。

  10、法案第808條(a)款規定,美國總統有權決定對參與與台灣有關活動的中國官員採取包括禁止財產交易、禁止入境、禁止發放簽證、取消既有簽證在內的各類制裁措施,並列舉了從國家元首開始的各級國家領導人。此前,《亞太再平衡倡議法》第401條(6)款規定,根據美國國家安全戰略,美國有權孤立威脅美國利益或其行為與美國價值觀背道而馳的國家或其領導人,該條款可以成為美國就台灣問題對我國及相關官員進行制裁的依據,但《台灣政策法案》的規定顯然更具有針對性,可採取的措施也更明確,直接指向實施制裁。

  (二)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調整後的版本

  9月14日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的版本為157頁的《2022年台灣政策法案》(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增加了《美國台灣公共衞生法案》,因不直接違反「一個中國」原則,這裏不做探討。外交委員會版本與議員提案版對應的部分作了如下調整:

  1、把「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是美國的一項政策」、「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談判」調整為「美國尋求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不再將更名作為美國的政策,實施機構也做了模糊化處理,在規則表述上有所收斂。

  2、刪除「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的任命程序比照美國政府駐外大使任命程序」的表述。原規則突破「一個中國」原則,刪除該條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案的違法性。

  3、取消「賦予台灣『主要非北約盟友』地位」的表述,改為「在軍備轉移上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同等方式對待台灣」,不再將台灣與其他作為主權國家的「主要非北約盟友」並列,條文的不法性大大降低,但「以『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同等方式對待台灣」的表述仍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衹是相對弱化了規則的激進程度,實際效果還是得看生效後的具體舉措。

  4、加強對台軍事援助的撥款。原方案為4年內提供45億美元的軍事資助,新規則增加了第5年20億美元的預算,加強了對台軍事援助的力度。
5、刪除制裁對象中對「中國國家主席」的列舉,弱化了法案的挑釁程度。

  6、去掉了提案版本第204條(a)款規定的建立「台灣安全援助倡議」,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融資計劃」和其他措施,改為「利用相應授權」強化美台防禦關係、提升台灣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軍侵略所需的現代化防衞能力,模糊化了具體措施,留給國務卿和國防部長更大的空間。

  應該說,規則的調整降低了法案文本的「激進性」,但仍難以掩蓋美國插手我國內政、以台灣掣肘中國的不法目的。事實上,百多頁的法案本身就是違背我國「一個中國」原則的規則集合,刪除或修改部分條文不會從根本上改變法案的違法性。但是,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對法案規則的調整無疑釋放了重要信號,表明美國會在制定涉台法律時需更多地權衡美行政部門的「一個中國」政策以及中美關係的「總體可控」。

  (三)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調整後的版本

  9月28日,美國眾議院議員麥克考爾等43名眾議員聯合提出《向台灣提供美國政策法案》(To provide for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Taiwan, HR.9010),外界普遍認為這是眾議院版本的《台灣政策法案》。當前,法案的詳細版本尚未上傳到美國國會網站,但根據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共和黨人提供的《台灣政策法-概要》(Taiwan Policy Act-Summary),其內容大致包含以下三大方面:

  1、對台政策現代化

  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將台灣稱為「政府」(government);重新授權「台灣保證法案」,以減少「不必要的限制」;確保台灣能夠在政府事務中懸掛「國旗」;將台灣駐美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任命美國駐台高級外交官,要經參議院批准。
2、對台灣的安全援助

  增加對台灣防衞的「戰略清晰度」;向台灣提供「有助於阻止侵略行為」的武器;使台灣能夠「實施拒絕和阻止脅迫或侵略行為的戰略」;《與台灣關係法》和「一個中國」政策不禁止「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為推進或保護美國有關台灣的利益而採取的合法行動」;批准在5個財年內提供65億美元的「對外軍事資金」,具體視台灣增加非人員防衞開支而定;建立聯合訓練、計劃和演習;批准對台軍需儲備、對外軍援貸款和提款授權;加快對台軍售。

  3、對抗北京對台壓力

  對抗北京的信息行動、影響力行動和經濟脅迫;在聯合國系統中支持台灣,支持與台灣的自由貿易授權;批准美台雙邊項目,包括台灣獎學金計劃和全球合作與培訓框架等。

  可以看出,眾議院版本的「台灣政策法案」與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經過調整後而通過的版本相比,在安全合作和軍事援助等方面內容大體一致,且仍保留了大量具有主權意涵的內容。

  (四)《台灣政策法案》是美國涉台法案的集大成者

較之《與台灣關係法》以及其他美國既已通過的涉台專項法律,《台灣政策法案》的篇幅大幅度增加,盡可能做到措施具體化,並詳細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的權力和義務。從規則內容上看,法案是《與台灣關係法》的升級版,大大擴張了美國在軍事領域對台灣的扶持範圍,並融合了《台灣旅行法》《台北法》等多部涉台法律的規則,可謂是美國涉台法律的「集大成者」。

《台灣政策法案》既有「破」,又有「不破」。一方面,「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等類似表述能夠反映美國會意圖突破「一個中國」政策。另一方面,法案多處也體現了「不破」。如國會建議改「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為「台灣代表處」就很難說美國突破了既有的「一個中國」政策,因為如果美國決定把台灣視為「一個國家」,則應使用「大使館」之類的稱呼,事實上,與台灣保持所謂邦交關係的國家,都用「使館」命名台灣的代表處。但大費周章立法改變駐美機構稱謂又一定是有意義的,美國此舉實際上仍是在試探中國的底線,在「破」與「不破」間打「擦邊球」。

法案在做了多方面具體規定的同時,又堅持了一定的模糊。如規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明確提聯合國代表,國際組織就相應的更多指向聯合國專門機構,而這些機構基本都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將以往「支持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表述改為「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解除了對支持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的限制,但又沒有界定什麼是「適當的」國際組織,比之前的涉台法律還不清晰,旨在通過打「模糊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與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及《中美建交公報》中衹有一個中國的既有立場直接衝突。

  二、《台灣政策法案》違反國際法和中國法

  (一)違反《中美建交公報》項下美國應承擔之義務

  《中美建交公報》載明:「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台灣政策法案》出現了大量體現「官方關係」的內容,如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進行談判、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援助計劃」等,這樣的表述很難被視為「非官方關係」,軍事也顯然不是可以和文化、商務並列的「其他」關係。

  《中美建交公報》同時載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政策法案》要求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與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公報宣告立場直接衝突。類似的,法案中關於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美國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應當努力確保台灣能夠參與其他成員都是主權國家的「印太經濟框架」之中,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等規定,均違反了《中美建交公報》衹有一個中國的表述。

  (二)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項下美國應承擔的義務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規定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此後,前蘇聯也表示支持並加入《波茨坦公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過「玉音放送」發表《終戰詔書》,「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日,中、美、蘇、英四國同時在各自首都發表《四國公告》,接受日本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昭告世界,投降書載明「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終戰詔書》《日本無條件投降書》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四國公告》在中、美、英、蘇、日之間構成了一項實質性的國際條約,美國應承擔條約義務,尊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台灣政策法案》存在諸多不尊重「台灣是中國領土」這一基本事實的條文,屬於違反條約義務的國際不法行為。

  (三)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

  「不干涉內政」原則被視為國際法的基石。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明文規定各國負有依照《聯合國憲章》不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件之義務。「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已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聯合國2758號決議》等國際法律文件所確認,《台灣政策法案》諸如「台灣安全援助倡議」、「支持台灣加入適宜參加的國際組織」等規則設計是美國單方面介入我國內政的表現,嚴重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

  (四)違反中國的憲法性法律

  既然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那麼與台灣相關之問題應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第3條規定:「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按照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中美在各自主權範圍內享有對內最高權,《台灣政策法案》違背前述中國憲法性法律的精神,其中與中國法律相抵觸的內容是無效的。

  三、《台灣政策法案》的影響

  鑒於法案的主要起草和提案人在國會擁有較大威望, 法案的內容也在向溫和的方向調整,白宮、美媒雖然不贊同但反對並不強烈,在參眾兩院議員習慣性反華的氛圍下,法案明年第一季度在國會通過的概率較大,不過極有可能是經白宮和國會兩院磋商修改後的版本,措辭上會有所調整。白宮會努力降低該法的激烈措辭,但大概率拜登不會行使總統對國會立法的否決權。如果法案生效成法,將造成惡劣影響。
(一)中美關係面臨更大考驗

  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的基本面。若美國通過該法案,中國為維護領土主權完整,勢必將對美國發起反制措施。由於《台灣政策法案》公然嚴重違反中國「一個中國」原則,直接挑釁我國主權,因此不排除中美降低乃至中斷外交關係的可能,對此秦剛大使已經向美國副國務卿提出警示。正如澳大利亞悉尼大學美國研究中心副教授史密斯受訪時所言,若美國會通過《台灣政策法案》,中美間發生衝突的幾率將大大增加。

  (二)中國芯片產業面臨更大外部危機

  利用台灣的芯片產能促進美國國內芯片供應的穩定,是美國會炮製《台灣政策法案》以進一步拉攏台灣的重要原因。美國正一步步收緊對中國的芯片半導體企業制裁,10月又將31家中國實體加入「未經證實」(UVL)的公司名單,並公開表示正游說盟友加入對華出口限制。若《台灣政策法案》獲得通過,台灣當局勢必更傾向於將芯片產能供給美國,中國的芯片供應和先進芯片製程發展,亦面臨更嚴峻的「瓶頸」。

  (三)中國將付出更大的外交成本

  《台灣政策法案》違反國際法和中國法,但如果法案通過成法,仍將為中國解決台灣問題製造巨大的外交和輿論壓力,恐引發更多國家效法。佩洛西竄訪台灣的惡劣行為就帶動了包括德國在內的一些歐洲國家的議員和官員訪台,而一旦《台灣政策法案》成法,則為美國進一步的突破「一個中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恐引起國際上的連鎖反應。中國需投入更多的外交資源予以應對,勢必將付出更大的外交、國際公關成本。

  (四)印太地區地緣政治將面臨更大的撕裂

  若《台灣政策法案》通過成法,台灣將獲得「主要非北約盟友」的待遇,在印太地區實質上獲得與日本、韓國幾乎同等的戰略地位,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印太地區地緣政治的基本格局。加之俄烏衝突對印太地區安全穩定的影響,印太地區地緣政治極有可能在未來面臨更為嚴酷的撕裂,撕裂程度大幅度取決於《台灣政策法案》的具體執行情況。
四、應對之策

當前《台灣政策法案》還處於國會的初期階段,理論上中國可從阻止美國會參議院或眾議院表決通過法案和阻止美國總統拜登簽署法案兩個方面努力,同時中國宜做好應對台海危機的準備。

  (一)加強與美國行政部門的交流、談判

  美國國會的立法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受白宮及其他聯邦部門的影響。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發言人沃森表示《台灣政策法案》「違背」拜登總統的權威和外交努力,白宮國家安全會議印太事務協調總監坎貝爾稱美國的政策目標是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白宮並不希望通過《台灣政策法案》,因此以美國行政部門作為突破口存在可行性。建議中國加強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國防部等部門和官員的交流、談判,必要時候可以主動出訪,在經貿領域作出暫時妥協,與美國智庫開展對話,以換取美國行政部門當下對台政策的相對穩定,竭力促成其對美國會施壓按下《台灣政策法案》或者去掉其中明顯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規定。

  (二)在國際社會揭批美國炮製《台灣政策法案》的不法動機和國際違法性

  《台灣政策法案》違反國際法,中國應充分在國際社會揭批美國會炮製《台灣政策法案》的不法動機和國際違法性,依託聯合國會議、雙多邊外交場合、國際性記者招待會等場合持續引導國際輿論,爭取國際道義上的支持。美國會炮製的各類法律使包括中國、伊朗、俄羅斯、敘利亞、委內瑞拉、利比亞在內的許多國家飽受其苦,中國可以嘗試聯合這些力量,在國際社會形成反對美國會制定干預他國內政、限制別國發展權的合力,爭取通過一個譴責美國涉台政策的大會決議,向美國會兩院施壓,盡全力阻止其通過《台灣政策法案》。

  (三)對炮製或大力支持《台灣政策法案》的國會議員施以警告和制裁

  中國可對炮製或大力支持《台灣政策法案》的國會議員發出嚴厲警告,適時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對其施以包括禁止入境中國、禁止同中國實體交易等制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外交部在公布制裁決定時,應充分披露制裁措施的具體法律依據,要盡可能改變「依照相關法律」之類的模糊說法。

  (四)發展在極短時間內完全控制台灣全域的軍事能力

  中國大陸軍事實力總體上對台灣擁有絕對優勢,即便法案通過成法後美國強化對台灣的軍事支持,仍不可能改變這一基本面。但為了提高中國大陸在對台問題上的主動性,大陸仍需針對性地強化對台作戰能力,加強對中短途打擊武器的研發、更新,擴大艦艇部隊規模,確保在台灣出現重大「變故」時,能夠在極短時間內完全控制台灣全域,縮減美國採取軍事行動的「窗口期」。
(五)實時跟進並全力阻止超過台灣參與權能的國際活動

  「拓展台灣的國際交往空間」是美國近年來涉台法律的一大規則重點,《台灣政策法案》要求「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卻沒有提及哪些組織是「適當」的,為美國後續的實踐預留了迴旋空間,因此密切關注台灣在國際社會的活動情況,尤其是在國際組織體系中的活動情況尤為重要。關注重點是台灣是否滿足相應國際組織的加入條件。當前,美國公然支持台灣加入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可能性不大,但有較大可能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各大組織或加入非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中國應積極瞭解台灣試圖加入的國際組織的准入條件,明晰是否需要中國中央政府的授權,如需要,中國應準確評估並作出是否准許台灣加入之決定;若不需要,中國也應向相應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並反對允許台灣參與的提案,必要時可以懇請中國在該組織中的夥伴國家提出或支持相關提案。中國要與相關國際組織的秘書處等機構建立良好聯繫,加強信息交換。

  (六)完善涉台法律體系建設

  即便是違反國際法,美國也仍在不斷炮製、出台新的涉台法律,中國作為台灣問題中的正義、合法一方,更應通過積極制定涉台法律,為早日解決台灣問題奠定製度基礎。當前,中國涉台法律體系建設相對滯後,除了《反分裂國家法》,並無其他涉台專項法律。建議全國人大對《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進行針對美台近期的舉措增加具體觸發情形,同時加入原則性條款作為兜底,為法律適用預留一定的法律解釋空間和自由裁量空間,從而提升中央政府在處理台灣問題上的主動性,震懾「台獨」勢力和美國反動勢力。此外,建議加速制定《統一國家法》,可考慮直接將「統一台灣」作為當下的歷史任務寫入《統一國家法》中,並在該法中規定相關國家、實體、個人插手台灣問題的法律後果,規定具體制裁措施及相應的啟動條件,提升中國法律正當的域外管轄權的啟動頻率,與《反分裂國家法》《反外國制裁法》有機配合,以期實現中國的早日統一。

  本文是寫作國家社科重大項目「美國全球單邊經濟制裁中涉華制裁案例分析與對策研究(21&ZD207)」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劉瑛,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副院長,國家高端智庫武漢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特約研究員、項目首席專家,新華絲路專家庫專家,CCG智庫特聘高級研究員,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常務理事,英國牛津大學Queen's College訪問學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高級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和中美關係。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文章原刊於《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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