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黎智英低估了中央落實國安法的決心和意志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正在處理有關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這說明人大就香港國安法條文進行釋法已是勢在必行,也說明之前有關人大不釋法由香港自行解決的說法已經全面破產,更表明中央對於貫徹落實國安法的決心和意志,在該出手的時候,在關係大是大非的問題上,絕不會投鼠忌器,更不會自綁手腳。
國安法已經實施了一年多,發揮了很大作用,亦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這次釋法相信不只是處理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更會全面解釋國安法多條法例的立法精神和原意,闡明司法機關如何執行好國安法,以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等問題,對國安法進行一次全面的檢視和完善。人大釋法之後,國安法的落實將更加完備和有力,絕不會給反中勢力翻盤提供一絲一毫的機會。黎智英低估了中央落實國安法的決心和意志,最終落得自食其果的結局。
這次人大釋法源於黎智英一方執意要聘請沒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英國大狀Tim Owen而引起。由於外國大狀參與國安案件,涉及角色衝突、利益衝突,以及洩密等問題,將影響審訊的公平公正,律政司隨即反對,司法戰一直打到終審法院,最後終院以技術理由判律政司敗訴。黎智英一方為何執意要聘用Tim Owen?目的就是要鑽國安法空子,通過引入外籍大狀參與審訊,挑戰國安法,把水搞混,助黎智英脫罪。黎智
英一方更認為人大不會就案件釋法,以免引發社會反響,特別是終審法院判決黎一方勝訴後,更令其信心滿滿。
然而,在終院判決後,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提請人大釋法,有關決定更獲得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兩辦一署」的「堅決支持」,但由於之後人大常委會會議遲遲未有加入釋法議程,於是社會又有聲音認為人大釋法已經不存在,應該由香港自行解決云云。這個說法本身就邏輯不通,提請人大釋法茲事體大,如果這個問題是香港解決得了,特區政府有甚麼必要提請釋法?「兩辦一署」又何以第一時間表示「堅決支持」?
這表明要解決黎智英案的法律爭議,堵塞國安法可能出現的缺口,非人大出手釋法不可。所謂香港可以自行解決,不外乎不予有關外籍大狀入境或修訂現時法例。但前者不夠「光明正大」,維護國安、排除國安案件風險天經地義,沒有必要採取這些手段。後者則同樣可能面對法律爭議,一樣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法庭則判決難料,這樣沒完沒了,不如由人大釋法一錘定音,把立法原意講清楚,把界線劃明白,讓法庭有清晰的依循,也讓一些人不用再揣著明白裝糊塗。
人大出手釋法顯然出乎外界一些人的意料,特別是黎智英一方,他們就是以為人大不會輕易出手,會交由香港法庭自行處理,所以才會大打司法戰,但特區政府以及人大的堅決果斷卻出乎黎智英一方的意料。這說明在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中央意志堅決,絕不會因為怕會引發甚麼爭議,招致甚麼非議就畏首畏尾。港區國安法是一部具有大陸成文法系背景的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國安法的執行落實中出現問題,例如海外律師的參與問題,又如司法機構在國安法上的責任,以至第六十三條,即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執法、司法機關及相關人員,辯護及訴訟代理人的律師等,必須遵守保密規定等問題,當中有不清晰以至爭議的地方,理所當然應該由人大解釋,而不是香港法庭來闡釋,這不是香港可以解決的問題。
黎智英案爭議的背後,是國安法實施一年以來所面對的一些執行落實問題,由於兩地法制不同,當中存在一些磨合、理解問題無可避免,也必須及時處理,這不單是針對黎智英案,更是針對國安法的貫徹落實,中央不會袖手旁觀。可以預期,這次釋法將是對國安法的一次全面檢視,也是對社會的一次國安教育,更是明確向反中勢力表明,國安法不會存在缺口讓他們有機可乘。黎智英一方搞出這樣一場司法爭議,不但幫不了其脫罪,更是「倒逼」中央進一步完善國安法,切實增強國安法的執法力度,黎智英要借亂脫罪恐怕是一廂情願,這也應驗了一句:機關算盡太聰明,反算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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