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宣誓為什麼重要?

2016-10-24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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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的宣誓風波仍在發酵。這場風波表面上是由於個別議員拒絕依法宣誓,甚至發表「辱華」言論所引發,但背後折射的,卻是他們既想成為立法會議員,又不願意履行宣誓承諾,結果隨時連議席都失去。

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與其他國家一樣,從來不是行禮而儀,而是有明確的法律要求和規定,亦有拒絕宣誓的制裁。現時世界各國普遍在憲法中都對宣誓制度都作了規定。截至2012年,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有177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宣誓制度,有的國家除了憲法規定以外,議會還專門立法規定了憲法宣誓的具體規則,如荷蘭、克羅地亞、羅馬尼亞和肯尼亞等國。其官員、法官、議員就任時都需要依法宣誓,就是最民主的國家,都不可能任由宣誓人在誓辭上「加加減減」。

關於誓辭的內容。從各國憲法規定看,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一是效忠祖國,捍衛民族獨立和國家領土完整,維護國家利益;二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憲法的尊嚴;三是為本國人民謀利益,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和自由;四是竭盡所能,忠誠地履行職責。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內容亦是如此。

現在有個別「候任議員」拒絕完整、正經地讀出誓辭,固然是為了挑戰議會秩序,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他們不認同誓辭的內容,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包括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這樣,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即是說,如有「候任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這不是以言入罪,而是依法辦事。

法律要求寫得很清楚,這些候任議員也不能不知道,為什麼仍要「以身試法」?主要原因是立法會過去並沒有在宣誓上嚴格把關,2004年梁國雄在宣誓前後,大叫有違誓辭的口號,並且拒簽誓辭。2012年黃毓民在首次會議上宣誓,故意以咳嗽聲將誓辭中「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等字眼刪走。兩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沒有完成宣誓,但最終都可以「破例」重新宣誓,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慣例,但當時由於普遍存在息事寧人的心態,於是立法會並沒有強力執法。這種綏靖手法,變相傳遞出一個錯誤信息,就是在宣誓上「加料」並沒有問題,不會真的被取消資格,令到一些人更加變本加厲,以為可以在第一次宣誓上「玩野」,之後再「重新宣誓」也沒有問題,最終引起軒然大波。

宣誓的重要性,在於議員必須在法律上承諾誓辭內容,如果連誓辭都可以「玩野」。顯然他們是無意履行誓辭,這樣再宣誓還有什麼意義?如果奥巴馬在總統宣誓上披著華盛頓不是香港的横額,大叫美國各洲獨立,他還有再次宣誓的機會嗎?

此欄文章的觀點均來自作者,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圖片: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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