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能否將香港眾志列作非法社團?

2017-06-19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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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全、羅冠聰、黃之鋒等人出席台港連線成立茶會。(文匯報)

本月12日,18名屬於民進黨和時代力量的立法院委員,組成了「台灣國會關注香港民主連線」(台港連線),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人民力量的陳志全,以及土地正義聯盟的朱凱迪,則出席了台港連線的成立茶會。事件引起了建制派,乃至北京方面的非議。 

黃之鋒在茶會中強調,5位香港代表都不贊同香港獨立,只是希望與台灣不同黨派和背景、但同樣相信人權、民主、自由的人士有更多交流。然而,由於香港眾志在政綱之中,一直主張香港透過統獨公投,決定香港在2047之後的所謂「二次前途」問題,其主張一直被建制派視為「變相港獨」。連前港督彭定康都曾在上年訪港時表示,自決與港獨幾近相同(pretty much the same),主張「自決」是在玩文字遊戲(play with words)。 

這次會面,是否意味着港獨和台獨勢力正在尋求合作,實屬見仁見智,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香港眾志和人民力量作為香港的政治性組織,已經透過今次活動,跟台灣的政治性組織建立了聯繫。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聯繫極有可能已經觸犯香港的現行法例,香港眾志和人民力量也可能因此被列作非法社團。 

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在保安局長根據第8條作出命令,並刊登憲報後,相關社團將被視作《社團條例》第18條所指的“非法社團”。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或任何自稱或聲稱是非法社團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任何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處所內舉行集會,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則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或者有人認為,相關組織若不以《社團條例》註冊,而是以《公司條例》註冊,便不受以上條文規管,這想法是錯的。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B條和第360C條,某公司乃為避免或規避《社團條例》的條文而組成,或是保安局局長本可根據該條例第8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另一方面,即使相關組織正在申請公司或社團註冊,但是其行為已觸犯了《社團條例》第8條的規定,它仍可被列作非法社團,並須根據現行法例,停止該組織的運作。換句話說,若有足夠的證據表明,香港眾志和人民力量與台灣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不論他們有否申請註冊,還是正在申請公司或或社團註冊,還是以《公司條例》註冊,保安局長仍可作出命令,將對方列作非法社團,並禁止他們運作或繼續運作。 

至於保安局會否因此而採取行動,便要問現任保安局長黎棟國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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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港獨這個議題,我一直不想寫,不是因為我想避開這個話題, 而是因為我覺得這是根本不值一談的話題。

    廖書蘭  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