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有識之士的「公民抗命輕判論」已經完全破產
2014年6月審議東北發展撥款時,激進示威者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大公報資料圖片)
13名參與2014年6月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的示威人士,被判非法集結罪成,上月經上訴庭覆核刑期各被改判監禁8至13個月。這個判決對於香港的社運及政治抗爭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判決扭轉了以往法庭對於政治性質的案件,因考慮到其政治目的而往往從輕發落的做法,而改為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對於社運人士產生了較大的震懾力,當然判決也引來一些法律界有識人士的批評。
日前,上訴庭頒下判詞,花了不少篇幅談論「公民抗命」,強調「公民抗命」涉及犯法手段,違反香港基本法,不能以此為開脫罪行的解釋;並指被告以暴力衝擊立法會的所為不符「公民抗命」的精神,而是罔顧法律,並以暴力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擾亂行為,故不是輕判的理由。顯然,這宗案件已不單是一宗官司的判決,更反映了法庭對於近年此起彼落的「公民抗命」的一次回應。
法庭的判決再次重申一個原則:法律只認同和保護合法的權力和自由,違法者無論犯案動機多麼崇高,都不是求情及輕判理由。「公民抗命」涉及犯法,因此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開脫罪行的解釋,法庭更會判處具阻嚇力的懲罰。上訴庭的判詞等如全盤推翻了一些有識之士提出的所謂「公民抗命輕判論」。
記得在2013年,法律學者戴耀廷四處推介「公民抗命」、「佔領中環」的時候,就不斷鼓吹這種「公民抗命輕判論」,例如他在向社福界介紹「佔中」時,就提到過去觸犯《公安條例》者,多數只被判罰1,500元,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3年後就可以取消犯案記錄,「千五蚊一餐飯就無㗎啦,再加埋有洗底條例,3年後又係一條好漢。呢個係低投資高回報,喺香港爭取民主好着數㗎。」
應承受應有刑罰 彰顯道義色彩
戴耀廷闡釋的「公民抗命」,明顯與學理上的「公民抗命」存有根本性的不同。例如羅爾斯提到「公民抗命」其中一個主要涵義就是:「它是要有預期以及接受被逮捕以及懲罰的」,而訴諸其他「公民抗命」的理論,都沒有提到「公民抗命」是可以輕判,或如戴耀廷所說是「低投資高回報」,相反都是以承受應有的刑罰以彰顯其道義色彩。然而,戴耀廷的「公民抗命」卻是不會承受應有刑罰,只願意罰款1500元了事,或3年後就要取消犯案記錄。戴耀廷的「公民抗命」是一種投機的、取巧的甚至是一廂情願的「公民抗命」,而「佔中」能夠吸引這麼多青年人參與,恐怕與他這種「公民抗命輕判論」有一定關係。
所以,當戴耀廷等「佔中三子」知道律政司將會以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檢控他們時,就慌了手腳,因為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如經普通法起訴罪成,最高可被判監7年,再不是「一餐飯的價錢」,所以戴耀廷近日轉口風的指,「公民抗命」與「任意違法」有別,而「佔中」責任屬於所有人,而非任何一個人云云。而黃之鋒等人原本預期衝擊政府總部,只會被判社會服務令,結果被上訴庭改判入獄,泛民竟將矛頭指向法庭。箇中原因,正是受到這種「公民抗命輕判論」的誤導,或自己一廂情願的以為「公民抗命」是本小利大的政治手段,沒有想過真的要琅璫入獄。這次法庭的判決已經宣布「公民抗命輕判論」已經完全破產,有識之士的獨特「法律觀」實在是害人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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