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說好的公民抗命呢?

2017-08-25
劉信
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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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資料圖片)

上星期,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得直,雙學三子及反東北13人被即時判監,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討論。泛民不服判決,聲稱是政治逼害,週日的遊行人數超過兩萬,是佔中之後較多人參與的一次。一眾年青人為了表達政治訴求而違法,固然不值得鼓勵,但是他們關心香港和社會的熱情,還是值得尊重的。

尊重還尊重,但是泛民為了政治宣傳上的需要,在今次事件偷換了不少概念,意圖幫那些青年人戴上道德光環,便是另一個問題了。先說他們一直強調,那些青年人在發動「公民抗命」。從法律哲學的角度而言,「公民抗命」是指人們透過刻意不遵守某一條不公義的法例,然後自首伏法,以此突顯有關條例的不公。

戴耀廷曾稱公民抗命是非暴力

當然,他們當日的行為能否被當作「公民抗命」呢?這個話題人言人殊,筆者對此亦有一定的保留,但是有一點更值得注意的:他們既然聲稱自己發動「公民抗命」,抗命之後應否承擔罪責呢?我們看看2014年的一篇文章,作者正是佔中發起人戴耀延,文中詳細闡述了他的「公民抗命」理念:

「為了使公民抗命所爭取的公義訴求得到更多人認同為合理的做法,公民抗命的行動還要求是非暴力、已用盡合法途徑仍未能達目標、合乎比例及有合理成功機會。公民抗命者更會承擔罪責以示對法律的尊重。」

戴耀廷說,公民抗命行動是要非暴力的,但是雙學三子發動的衝擊行動,卻是使到政府總部的保安受傷。公民抗命在事後更會承擔罪責,以示對法律的尊重,雙學三子在案件發生之後,始終沒有真誠認罪,判刑後又表示不服,還把法庭判決說成是「政治逼害」,這又算什麼甘願承擔罪責呢?

眾志反對大赦論 願承擔罪責

當然,大家可能會說,這只是戴耀廷一家之言,我們便看看雙學三子怎樣界定公民抗命。話說當日特首選舉之後,民主黨及公民黨曾經提出過以「交換特赦」的方式,來達至「大和解」。黃之鋒和羅冠聰創立的香港眾志,隨即發表一個聲明,反對泛民懇求大赦,並且重提他們當日參與佔中的概念:

「公民抗命承擔罪責,感召更多市民共行,繼而迫使政府讓步,改變不公平體制。過去既已下定決心,甘冒風險佔領街道,今天便不會出爾反爾,轉而尋求政權開恩憐憫。若然民主陣營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恐怕再無市民相信公民抗命的崇高理念。」

看看,當日這份聲明,是說得多麼動聽,多麼有骨氣啊?搞完公民抗命,便要承擔罪責,是他們自己說的;當日甘冒風險佔領街道,今天便不會出爾反爾,也是他自己說的。結果又是怎樣呢?他們又算否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

更可笑的是,黃之鋒在另一件涉及藐視法庭禁令的案件中,竟然以自己有意參選為由,懇求法官輕判,判刑不要超過3個月。說好的不會尋求開恩憐憫呢?說到底,所謂「公民抗命」,從來都不是玩真的,而是泛民的宣傳包裝技倆。他們這次反應那麼大,主要是判刑6個月,使到黃之鋒和羅冠聰5年內不能參加選舉,擾亂了泛民的接班和選舉部署罷了。

 

伸延閱讀:

戴耀廷﹕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

https://goo.gl/PTkoz9

香港眾志聲明:公民抗命承擔刑責 反對特赦堅守原則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4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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