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遊行是人權,但也須守法
三年前黃之鋒等示威者衝擊公民廣場。(大公報資料圖片)
友人張景宜是一位媒體工作者,他一直關心香港時政和年青人的發展,其熱情使人欽敬。然而,近日他在《囚禁年輕人,最無助的是誰》一文中,談到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雙學三子案時,聲稱「和平非暴力的集會和遊行幫助社會維持平衡與聆聽不同聲音的好方法」,又聲稱今次判決是「單方面以法律行動去阻止示威集會的進行」,其論點存在一些事實性便誤,遂撰此文評析之。
在文中,張景宜有一點是說對的,和平集會和遊行是一種公民的政治權利,同時提供市民表達政見的其中一個有效渠道。《基本法》第27條,第39條,以及現行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列明港人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和平集會亦需遵守安全限制
然而,這種自由並不是絕對而不受限制的,同時需要顧及公共秩序,以此保障其他市民的人權、身家和性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便在保障人們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訂明需要遵守各國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施加的限制,為了實施《公約》而制訂的《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也有同樣的法律規定。
換句話說,大家想舉辦和平集會和遊行,也應該遵守法律上的規定,這便是現行的《公安條例》。事實上,香港自回歸以來,和平示威和集會數以千計,當中不少都是泛民主派舉辦,包括六四晚會和七一遊行,政府從沒有「單方面以法律行動去阻止示威集會的進行」,甚至公佈封路措施,並派出警員提供協助,負責維持秩序,疏導人流和交通。為什麼?因為在過去,泛民一直遵照《公安條例》的規定嘛?
那麼,反東北發展案和雙學三子案,為何會有人判囚呢?因為有人在本來依法舉行的和平集會中,突然做出違法行為,例如煽惑他人並參與衝擊政府總部前地,或者意圖衝入立法會大樓之內,最終造成保安人員受傷,才會觸犯《公安條例》第18條。張景宜無視被告的違法行為,將檢控說成是「以法律行動去阻止示威集會的進行」,又是否混淆視聽?
聲稱造成寒蟬效應純屬誇大
張景宜在文中問:「是次判決為社會發出了什麼信息?」他若有細閱判詞,答案實在顯而易見。法官潘兆初在判詞第110段提到:
「在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市民享有獲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同時亦須遵守法律;因此,他們必須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權利,不得以行使權利的名義而漠視遵守法律的責任。這相互原則平衡了市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與他們必須守法的義務。」
在判詞第120段則提到:
「參加集會的人士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的限制,便立時喪失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集會權利的保障,並且必須承擔後果而受法律制裁。違法者不能說法律制裁他們是剝奪或壓制他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來行使這些自由。」
事實亦已證明,今次判決過後,社運中人仍可透過合法方式表達政治訴求,泛民亦在遵守法規的情況下,發動了一場聲援他們的遊行,同樣沒有遭到政府和警方的任何阻撓。由此可見,張景宜在文中宣稱,判決「會對整個社運界造成很嚴重的寒蟬效應」,純屬是誇大其詞。
歸根究底,張景宜出現這樣的認知上偏差,源於他誤解了「政治檢控」的意思。他以為一個人在集會期間做出違法行為而被檢控,便屬「政治檢控」。其實,示威者沒有特權,他們表達政治訴求的同時,也不能無視法紀。反過來說,若是一個社會,任何示威者無視法紀而不被懲處,豈不是等同傳出錯誤訊息,變相鼓勵人們改用破壞公共秩序的示威方式,使各方政治勢力走向偏激?張景宜口中的和諧進步,又從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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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7條,第39條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
《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383/s8.html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 【CAAR 4/2016】判詞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087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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