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習近平講話的暗示:完成廿三條立法
(新華社資料圖片)
日前,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的講話中,多次提及香港,其中最受傳媒關注的,莫過於「全面管治權」這一概念。在今次講話背後,似乎暗示出一項甚少被傳媒發現的訊息:便是中央對於廿三條立法已經失去耐性,亦可能是中央要求林鄭月娥任內必須完成的一項「硬任務」。
在習近平的工作報告中,提及「要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團結帶領香港……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這正是習近平要求林鄭完成廿三條立法的強烈暗示。整番說話最重要的地方,是習近平提到「憲制責任」,在香港的政治體制中,「憲制」當然是指《基本法》。
在《基本法》中,唯一跟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關的憲制「憲制責任」,便是廿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單是從條文中那句「應自行立法禁止」,已能見到訂立國安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今次習近平間接地將廿三條立法列入工作報告當中,正是說明中央對香港的廿三條立法已經失去耐性,而且有機會要購林鄭在任內完成廿三條立法。如果到了最後,林鄭未能在任內完成廿三條立法的話,中央只有用自己的方法處理。
國安法引入香港 法理上可行
方法是什麼呢?既然香港你做不來,只讓國家來代你立法。習近平在今次講話中,雖然沒有提到全面管治權的實質內容,但是張德江在今年5月底的紀念基本法座談委員會上,則曾經詳細解釋過「全面管治權」蘊含什麼,當中提到的最後一個概念,便是「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決定權」。
其實,這一概念不是第一次被提起,早在2014年4月,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便曾表示,在23條未立法之前,可以先將內地《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2015年1月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亦都提議過可以將國安法,以附件形式列入《基本法》。
法理上來說,以上的做法其實是可行的,因為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值得留意的是,全國人大既然有權將內地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之中,而國安法顧名思義,乃是劃入國家安全範疇,自然可視作第18條所指明的「國防」事務。再者,《基本法》第23條本來便列於〈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內,顯然並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務。
因此,若我們將今次的習近平講話,連同過去有關「全面管治權」及廿三條立法的概念一併理解,自然能了解北京在處理香港國安問題上的完整部署。雖說香港社會近年嚴重撕裂,但是在野泛民在佔中失敗之後,已經元氣大傷,廿三條立法的難度也因此比2003年降低。似乎,林鄭月娥實在有必要盡快籌備廿三條的立法部署,以免最後逼使中央走上第18條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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