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宇翰:與其互相攻訐,不如改善民生
回歸以來,大家記得立法會的譴責動議多不勝數,議員提交的私人草案而市民有印象的卻屈指可數。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是立法會的重要功能,但是香港現時存在一大堆不合時宜的法例,為何又沒有立法會議員跟進呢?
以共享單車為例,投資推廣署引入新的經濟模式,卻要地區行政部門如食環署、地政署、康文署及民政署等「善後」,可見政府部門各自為政,亦凸顯不少法例早已過時或者無效執行。大媽歌舞噪音、店舖違擺阻街及單車違泊亂泊等地區問題,區議員在議會鬧得聲嘶力竭,換來的只有各部門解釋,現有法例的問題而導致執法困難,法例一日不改問題一日改善不了。
可是,當區議會面對地區困境因法律問題無法解決時,立法會又能提供什麼協助?26名雙料議員理應最能明白地區問題困擾市民的苦況,但為何沒有施予援手,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堵塞法例漏洞?當然,大部分立法會議員沒有法律方面的背景,對法例的認知未必全面,更難以就修改法例提出精準的意見;但是,今屆立法會議員仍有6名大律師(Barrister)及6名律師 (Solicitor),他們真的無力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嗎?
有「大狀黨」之稱的公民黨,曾有議員撰文表示,《基本法》第73條賦予立法會創制法律的權力,但第74條卻有極大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使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或政府政策的私人條例草案都難以提出。
其實,立法會議員曾提出不少私人條例草案,未必如政黨說的困難,好像《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公安條例》、《大學條例》都曾被要求修改,不過很多都涉及政治因素;反之,一些老大難的地區問題,往往被人忽略,如噪音、違泊、環境衛生等民生事項,有待修改法例以加強執法卻無人跟進。
使人感到無奈的是,現今的社會氣氛,基本上是只講立場不問對錯。政黨要穩固票源,最直接就是通過攻擊對手動員群眾,指罵敵人是最簡單而成本又低的政治操作,議員提交私人草案一來複雜二來成效不彰,花大量時間修改法例還不如譴責對方來得簡單直接。由此可見,造成香港如今的撕裂局面,建制、泛民也需承擔責任;民生問題無法改善,各大政黨都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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