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司法覆核改變不了結果 泛民何必為難法庭
立法會在喧鬧聲中通過「一地兩檢」條例草案,「三步走」立法程序已經完成,但法律爭議仍未止息,泛民已揚言會就「一地兩檢」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相信主要是指「一地兩檢」條例可能違反《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泛民認為在西九高鐵站設立「內地口岸區」,區內「由內地根據本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設立和管轄,實行口岸管理制度。」這意味內地法律將在香港境內執行,違反了《基本法》第18條。因此,他們將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以此推翻條例。
在西九高鐵站內的「內地口岸區」內確實是執行內地法律,但這樣是否等如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卻不一定:
一是《基本法》第18條規範的是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問題,有關法律的實施範圍是整個香港,實施的主體是香港特區,即只包括那些適用於香港整個地域的人和物的全國性法律。然而,在「一地兩檢」安排下,內地法律如海關和衛生檢疫法等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對象則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而非整個香港。因此,有關安排並不屬於《基本法》18條的規管範圍。
二是「一地兩檢」安排只是將內地的口岸「移到」香港,乘客不論是「一地兩檢」或「兩地兩檢」,同樣需要通過兩個口岸區接受通關手續,設立「內地口岸區」只是為了方便乘客,乘客不會因為「一地兩檢」而減損自身的權利和自由。同一道理,內地執法部門的權力亦不會因而增加,所謂「削減香港權力論」並不成立。
三是人大已經批准了內地和香港就「一地兩檢」安排達成協議的《決定》,並闡釋了一些法律觀點,得出「一地兩檢」安排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8條或其他條文的結論。當然,一些泛民人士可能不認同,但人大《決定》雖然不同釋法,但同樣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人大《決定》不具約束性,這種說法並不正確,當年制定和通過香港及澳門《基本法》時候,全國人大同樣以《決定》方式來確認《基本法》符合憲法,給予法律上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據。因此,人大《決定》等同為「一地兩檢」奠定了法律依據。
現在泛民人士要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法院當然可以受理,但這樣便出現兩個問題,一是法院是否根據人大《決定》作為判決依據,還是如一些泛民人士所指只將《決定》視作參考。二是《基本法》並無授權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法庭如果受理有關司法覆核,可能會引來更多的法律爭議。
如果法院真的受理,屆時人大常委會為免判決可能出現的「不確認性」,唯一做法就是在判決前就「一地兩檢」法例進行釋法,將《決定》的內容通過釋法方式再公布一次,結果將會一樣,但這樣搞一場司法風波真的有意思嗎?泛民人士一直說不希望人大經常進行釋法,指希望「釋法愈少愈好」,這次「一地兩檢」安排人大以《決定》方式解決,但泛民依然漠視有關《決定》,堅持要提出司法覆核,這不是主動尋求人大釋法嗎?司法覆核根本不可能推翻「一地兩檢」,更會涉及違憲審查權等問題,法庭肯定不希望混這趟渾水,泛民堅持要提出司法覆核,不是要為難法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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