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社團條例不易被濫用

2018-07-24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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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安局正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第8(1)(a)條,頒布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後有評論質疑「國家安全」定義模糊,社團可在不必經公訴、「沒有實際行動」情况下被取締,條文有機會被政府濫用,於是提議政府不如制訂《基本法》第23條和政黨法。然而這些批評似乎並沒細閱條文,對23條立法亦存在一定誤解,遂撰此文論析之。

首先要說的是,不少人以為所謂23條立法,一定要像2003年一樣,制訂一條「國家安全條例」,並把現行關於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安的條文全部收錄進去。其實,大家看回基本法第23條條文,只是要求港府應自行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政團在港進行政治活動,及禁止香港政團跟外國政團建立聯繫。

換句話說,所謂23條立法,港府根本毋須煞有介事地制訂一條國安法出來,他們只需填補現時的法律漏洞,便算滿足了23條立法要求。若香港已有現行法例,能夠滿足23條的部分立法要求,港府是不需另行立法或者提出修訂的。以現行社團條例第8條為例,它在回歸後的修訂已能保障國家安全及禁止香港政團跟外國政團建立聯繫,便不需另行立法。

至於有評論認為香港應制訂政黨法,其實也是多此一舉,因為現行社團條例已明確定義了何謂「政治性團體」:(a)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當然,他們實際上的不滿,其實是社團條例毋須經法庭裁決,便可禁止政團運作。他們大可以主張修訂現行社團條例,將現時保安局取締令改為由法庭頒布,而不是建議制訂政黨法。

可是有一點必須提出,社團條例在回歸前的條文是社團取締令交由保安司決定,當中其實涉及時間迫切性的問題。須知道,由法庭裁決和頒令需時,而我們並不能排除某些組織——特別是恐怖組織——若在港活動可能對國家和公共安全帶來即時危害。大家若是因為香港民族黨成立至今都沒做過什麼行動帶來即時危害,便大安旨意地覺得社團取締命令可以「歎慢板」的話,這是危機意識不足。

最後但不得不說,有評論認為「國家安全」定義模糊。條文的釋義其實已明確列明:「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另外有評論聲稱保安局可在對方「沒有實際行動」下取締某一社團,則是完全沒把發表煽惑言論、文字或刊物視作實際行動。事實上回歸前煽動罪一直保留至今,即使沒有人在煽動下行動,也能構成犯罪。是故,一個組織公開煽動他人破壞中國領土完整,已屬實際行動。

此外,現行法例規定了保安局提出取締某一社團前必須給予該社團申辯機會;他們亦可提出上訴,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推翻命令。假定該社團認為保安局的取締不合理而上訴失敗,他們還可提呈司法覆核,質疑其命令侵害他們的結社自由,違反《基本法》第27和39條。換句話說,現行已有足夠機制防止保安局濫用社團條例的社團取締令。

 

文章原刊於《明報》2018年7月23日,獲作者授權轉載。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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