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達:平心靜氣看《聯合聲明》

2018-08-13
李伯達
香港媒體主筆協會會員、福山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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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中英在北京互換《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批准書》,時任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周南(前右二)和英國駐華大使伊文思(前左二)在證書上簽字

有關《中英聯合聲明》的效力問題,最近再度引發口水戰。事緣法律界的陳文敏等人稱,近年內地官員傾向忽略或避免提及《聯合聲明》,好像它根本不存在。前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則撰文反駁,指《聯合聲明》已「無現實意義」,是「歷史文件」。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批評邵的言論「莫名其妙」,指港島及九龍半島早已割讓予英方,只有新界屬租借給英方,如果沒有《聯合聲明》的話,屆時只會有「新界特別行政區」。

中國一向不承認不平等條約

李柱銘在政壇向以辯才著稱,但實乃詭辯,缺乏邏輯。稍微掌握香港回歸史的都知道,中方一貫的立場是不承認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三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一向認為不僅對新界,對香港島、九龍亦擁有主權。

一九七二年,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席位後不久,就明確宣佈「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同年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有關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上除去的決議。一九七九年,鄧小平在接見港督麥理浩再次申明,中國不承認三個不平等條約,要在一九九七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方提出「以主權換治權」,亦遭中方一口拒絕。

因此,李柱銘所謂如果沒有一九八四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方只能收回新界,完全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事實。但平心而論,《聯合聲明》的簽署,解決了香港的前途問題,對穩定香港人心具有巨大的作用,亦為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範例,意義非凡。

聯合聲明先由中方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然後由英方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條則是,中方宣佈對港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包括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等等,並以附件一的形式具體說明。其他幾條則是過渡期的一些安排。 

張曉明曾對外交部「糾偏」

去年,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英方針鋒相對,重申《聯合聲明》是一份有法律約束性的條約,已在聯合國備案並繼續有效。

事件引發軒然大波。《聯合聲明》固然是一份歷史文件,但連《基本法》也是根據中方在聲明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制定的,怎能說其「無現實意義」呢?

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後來會見美中關係全國委員會「公眾知識分子」代表團一行作出澄清:「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為解決香港問題而簽署的雙邊協議,是一項國際條約。事實證明,中國政府履行在聯合聲明中所作承諾的誠意是不容懷疑的。」他同時指出,基本法比聯合聲明作出更全面、更具體、更規範的規定,「我們要尊重和遵守聯合聲明,但更要強調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維護基本法的權威。」 

張曉明承認《聯合聲明》是雙邊協議、國際條約,強調中方「尊重和遵守」,這是對外交部的「糾偏」,這個表態應該是各方都比較能夠接受的。邵善波此時又跳出來重彈外交部發言人老調,說《聯合聲明》是一份「聲明」,而非「協議」,節外生枝,不知意欲何為?

「無現實意義」有如背信棄義

毋庸置疑,作為在聯合國備案的《聯合聲明》,當然是一份正式的國際協議,對簽署的兩個主權國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香港回歸之後是中國內政,但作為簽署國,如果英方認為中國違反了十二條對港方針政策的承諾,應該可以提出交涉。但到目前為止,英國並無這樣做,大概是因為挑不出硬傷。

不少經歷過八十年代風風雨雨的港人,都有一份《聯合聲明》情意結。無論如何,如今說《中英聯合聲明》只是「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不具備任何約束力」,只會予人背信棄義之感,還是應該回到張曉明的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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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英國政府不再容許英國法官接受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命,等如英國違背《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打擊香港的法治,打擊香港司法制度的聲譽和威信,並且把責任推到中央政府身上,其心可誅。

    黎棟國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