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棟國:英國撤回法官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英國外相藍韜文在最新一期呈交英國國會的《香港半年報告書》(Six-monthly Report on Hong Kong)中說人大常委會頒布《香港國安法》,違反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承諾。(原文Central to this approach is the new National Security Law,imposed on Hong Kong by Beijing on 30 June in clear breach of the Joint Declaration...It violates the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of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powers and independent judicial authority,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of the Joint Declaration.)英國將考慮停止派遣英國法官出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消息一出,中國外交部當然嚴詞指責,但是在社會上並沒濺起大水花。
當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的過渡安排成立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其中一個重要議題是香港終審法院的組成。當時中英雙方都明白海外非常任法官對於建立終審法院的聲譽和威信,維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極為重要。而雙方的最大爭拗是,終審法院審案時,應有多少位從海外普通法地區邀請過來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參與?當時爭拗非常激烈,中方認為應該只有一位,英方則認為至少要有兩位。最後的決定是,終審法院的每次審訊都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當中包括一位海外非常任法官。
根據上述組成,終審法院由五位法官一起審理案件。而根據普通法制度,每一位法官都是獨立作出裁決,毋須達成一致意見。翻查以往終審法院的判例,大部分案件都是五位法官達成一致裁決。但是亦有案件的裁決是「四比一」或「三比二」的,這時終審法院便會採納多數的裁決作準判案。多年來,這做法對於香港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和認受性,有重要意義,而海外非常任法官參加審理案件正好發揮重要作用。
藍韜文的提議明顯是打壓中國的政治動作。必須指出,如果英國政府不再容許英國法官接受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任命,等如英國違背《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打擊香港的法治,打擊香港司法制度的聲譽和威信,並且把責任推到中央政府身上,其心可誅。
英國政府道貌岸然,可見一斑。
文章原刊於《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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