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國偉:修改土地契約只屬權宜之計

2018-11-20
招國偉
公屋聯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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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最新通過,由2019年起推出的資助出售房屋單位,將會採用新的轉售限制,即在首次轉讓日期起計十年後,業主可繳付補價在公開市場轉售,較之前的五年“禁售期”為長,而在首兩年業主可以不高於原價轉售單位予訂明的買家,而在第三年起則可以自行議定的價格轉售予訂明的買家類別。

修訂轉售限制源於政府在今年6月,公佈了新房屋政策,修訂了居屋的定價機制,令整個資助出售房屋的售價較過去為低,隨之亦建議房委會考慮檢討單位的轉售限制,避免助長炒風。筆者支持進一步收緊轉售限制,並建議長遠應研究把資助出售房屋與公開市場作分隔處理,日後資助出售房屋單位的流轉應只限制於綠白表人士,禁止補價流入公開市場,讓這類單位繼續發揮原有資助性質,無必要為公開市場再增添一屋一瓦,助長炒風;但對於今次採取延長禁售期的做法,也是表示支持的。

由於時間上的關係,房委會將會透過修改土地契約的方式實施更嚴厲的轉讓限制,並應用於2019年起的資助出售房屋計劃。然而,目前在《房屋條例》的附表中,明確定出轉售限制的規定,根據官方的說法,轉讓限制可透過多個方式作出規定,即土地契約以及法例附表,同樣符合《房屋條例》的規定,修改土地契約並不引致違法,並存在更大的彈性。

今次引用土地契約,應視之為一種權宜之計,目的是要及早體現收緊轉售限制的決定,但不應把這種權宜方式變為長期打算,對上一次修訂轉讓限制是於1999年,距今已經近20年,今次修訂了定價機制及轉售限制,筆者認為不應在短時間內作大幅修改,政策朝令夕改,令市民感到混亂。修訂法例是必須的舉措,令政策明確的制定下來,這是負責任的做法,房委會大可在2019年期間推行的“居屋”及“綠置居”計劃中,作充分的檢討,其後便啟動修改法例的程序,爭取於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完成,不能以增加彈性的說法,便貿然代替了過去採用附例的做法,予人一種“捨難取易”的觀感,又會否有違立法的初心?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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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海潮  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