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DQ朱凱廸,跟《基本法》第104條無關
日前,自決派朱凱廸參加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之後,選舉主任兩度去信詢問他的自決立場。直至上週日,選舉主任認為朱凱廸雖聲稱不支持港獨,但他不接受中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同時認為獨立是香港的一個選項,可以理解為「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了他支持獨立是香港人的一個選項」,因而取消了他的有效提名資格。
為此,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事件反映當局的紅線又再度飄移,由《基本法》第104條和人大釋法規範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延伸至鄉郊代表選舉。不諱言的說,張達明的說法讓人感到莫名奇妙,因為喪失參選資格和喪失議員資格,媒體雖然一律慣稱為「DQ」,但是此「DQ」不同彼「DQ」,法理依據也不同,決不可混為一談。
《基本法》第104條是宣誓規定
首先,《基本法》第104條並不是純粹規範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而是規定特首、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第二(三)款,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第104條是憲制性條文,沒有本地法例的話,便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然而,香港在回歸之前,便早已制訂了《宣誓及聲明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設下了規範,第21條則規定了拒絕及忽略宣誓的人,便須離職或取消其就任資格,所以《基本法》第104條不須另行立法,只須在回歸後作出適應化修訂即可。
參選聲明是本地另行立法
至於參加立法會、鄉郊代表和區議會選舉時,必須填妥載有一項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否則取不到有效提名,法理依據並不是源自《宣誓及聲明條例》,而是源自另外的本地立法規定。立法會議員的規定,來自《立法會條例》第40 (1) (b) (i) 條,鄉郊代表來自《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 24 條,區議會則來自 《區議會條例》 第 34(1)(b) 條。
上述的三條法例,均是香港立法機關自行制訂的本地法例,以此確保所有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第 2 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權;《基本法》第 11 條則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換言之,只上述的三條本地法例並不抵觸《基本法》,便可繼續有效。
立法會比鄉郊代表多「一道閘」
由此可見,所謂「《基本法》第104條的規範延伸至鄉郊代表選舉」,是完全說不通的。《基本法》第104條只規定了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必須依法宣誓,鄉郊代表和區議會則沒此規定。簡而言之,鄉郊代表和區議會只有「一道閘」,便是參選時填妥載有一項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立法會則有「兩道閘」,參選時須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當選後則須依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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