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毛孟靜曾提「自決」,將來會否被DQ?
朱凱迪因主張自決蘊含港獨選項,結果在早前參加鄉郊代表選舉之時,被選舉主任褫奪了參選資格,惹來了泛民的反彈。泛民會議召集人毛孟靜近日則在網上重貼一幅圖片,顯示她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宣傳易拉架,蘊含「香港自決」、「拒絕大陸化」的字眼,並質問政府「使唔使DQ埋我 (是否也要DQ她)」。那麼,究竟毛孟靜會否被DQ呢?
其實,坊間慣稱的“DQ”有兩種意思,第一種是喪失參選資格,第二種是喪失議員資格,不論在性質還是法理依據上,兩種“DQ”都有分別。喪失參選資格是指候選人在參選時,必須按照《立法會條例》第 40(1)(b)(i) 條,《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或《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表格,如選舉主任並不信納該項聲明是真誠作出,便會索性參選資格。
至於喪失議員資格,則是指立法會候選人當選後,必須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的規定,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如拒絕或忽略宣誓,便會因觸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b)條而喪失就任資格。毛孟靜當時參選沒被選舉主任“DQ”,當日宣誓又被視作有效,自然沒有被"DQ"的可能。
當然,毛孟靜現時能夠出任議員,不代表她過去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聲明和誓言,乃是出自真誠。她現在成功出任立法會議員,很可能只代表她成功矇混過關。某程度而言,毛孟靜和部份自決派能成功參加2016年立法會大選,並成功出任議員,反映出現時的兩種“DQ”制度存在問題,似乎未有劃一的執法準則,值得政府正視。
除此之外,即使毛孟靜現時並無被"DQ"的可能,不代表她將來參選的話,亦不可能被選舉主任“DQ”,正如朱凱迪一樣。問題的關鍵是,究竟是否曾經主張「自決」,便一定會喪失參選資格呢?似乎又不一定。上年3月11日的立法會補選中,九龍西候選人姚松炎也曾在2015年提出「四公四零」主張,其中「四公」之一就是所謂「公民自決」,但他回答了選舉主任的疑問後,最終成功取得了選舉資格。
由此可見,純粹提出「自決」主張,未必會被“DQ”。「自決」的實質內容是什麼,是否蘊含港獨選項,才是會否被“DQ”的關鍵。若然所謂的「自決」,只是主張制定公投法,從而透過公投決定香港在2047年之後,究竟繼續沿用一國兩制,還是改用一國一制,這便不算違反《基本法》,自然不會被DQ。問題是,究竟毛孟靜過去所提的「自決」,又包不包含港獨選項?她敢正面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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