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議員宣誓時不尊重國歌會否被DQ?
對於《國歌條例草案》,泛民主要有兩大憂慮:一是法例會否導致市民「易墮法網」;二是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將要奏唱國歌,如果議員在奏唱國歌時行為不當,會否被取消資格或觸犯法例。對於前者,條例草案規定「意圖」侮辱國歌才可入罪,即是須證明行為具有侮辱國歌的「意圖」,等如增加了檢控的難度,相信一般市民不會輕易墜入法網。
香港早年亦已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當中明確提到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亦規定國旗不得用於商標或廣告、私人喪事、而國徽更不得用於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和私人慶弔活動。以法例而論,與現時國歌法是如出一轍,甚至可以說更加嚴格,但卻沒有多少市民因為不慎使用國旗國徽而墜入法網。
至於被檢控的案件都是帶有政治目的,是故意挑戰法律,例如吳恭劭一案。在1998年「支聯會」的「元旦遊行」中,吳恭劭、利建潤手持和展示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並且在遊行結束時把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縛在欄杆上,因而被檢控。終審法院在判決時更指出,侮辱國旗包括以不尊重的方式對待國旗(dishonouring),而此罪行並無不合理地限制表達自由。但除此之外,並沒有一般市民因無心之失而被控的案例,這說明除非故意犯法,否則市民易墜法網的說法顯然並不成立。
對於第二個問題,如果議員在宣誓奏播國歌時做出不尊重的行為會否被DQ,由於關係議席泛民自然最為留心。草案規定,立法會議員和法官的宣誓儀式被列明作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之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明,奏唱國歌屬於宣誓儀式的一部分;至於期間候任議員的行為會否影響其宣誓有效性,他表示具體情況要由監誓人決定。
當中有兩點值得留意:一是表明奏播國歌屬於宣誓儀式的一部分。而人大釋法已經明確要求:「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即是說,議員的宣誓要求,不單在於準確、完整、莊重地讀出誓詞,也包括在儀式中保持真誠、莊重,如果在奏播國歌期間做出古靈精怪的行為,高聲叫囂、高舉宣傳品,以至故意缺席以表達對國歌的不滿。這樣的行為很大機會被視為非真誠、莊重的行為方式,其宣誓自然是無效。
二是誰人把關的問題。泛民人士一定會說,缺席奏播國歌或者真的是因為遲到,至於在期間做出一些不尊重的行為,可能也是無心之失,這樣將他們DQ是莫須有。這種說法不是沒有道理,所以現行法例對於議員是否真誠、莊重宣誓、是否尊重國歌,是由監誓人決定。他將會總體評估,例如有關行為是否故意為之,是否帶有政治含義,缺席國歌是真遲到或是故意不出席以示抗議等等。其實,有心或無意貶損國歌並不難分辨,泛民人士要搞事也一定有跡可尋,不會「殺錯好人」。就算對有關判決不滿,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覆核,就如之前的DQ風波般,由法庭作出判決。
當然,現在就討論奏播國歌時會否被DQ確實是十分無謂,就等如結婚前就討論具體離婚安排一樣,如果不是早已打算將來離婚,如果不是打算將來一定會搞事,又何必「常懷千歲憂」呢?訂立國歌法不是為了DQ議員,也不是為了強迫泛民愛國,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個判決中已指出愛國不能強迫。愛國儘使不能強迫,但國歌以至背後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卻必須捍衛。泛民如果要以國歌法挑戰「一國」底線,恐怕只會再一次頭撞南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