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不懂唱國歌,能當法官嗎?

2019-02-01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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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啟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程序後,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國歌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列於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當中包括各級法官宣誓就任的每個場合,而且規定不單是要奏國歌,還要同時歌唱國歌,因此擔心不懂唱國歌的人,以後是否不能再出任法官。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聲稱「你可以不唱國歌,但法律要求你選擇唱國歌時,就要跟足曲譜」,又認為住在香港不說普通話的外國人出席唱國歌場合時,需要唱國歌「沒有問題」。在這樣的前提下,即使對方唱出來的國歌走音,或者發音不準,「法官一定判無事」。問題是,究竟在奏唱國歌儀式進行時,歌唱或跟唱國歌,是否《條例草案》的硬性規定呢?

根據《條例草案》第5條的「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當中的「奏唱國歌」是指「用樂器按照標準曲譜演奏國歌或播放國歌的官方錄音,以歌唱國歌」。由於第5條的「須奏唱國歌」用上了「須」字,若根據條文的上文下理,便是將來的特首、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法官宣誓就任儀式,必須奏唱國歌,在場人士則似乎必須歌唱或跟唱國歌。

然而,根據《條例草案》第 4 條的「奏唱的禮儀」,只提到「出席有關場合的人士當守的禮儀是:(a) 肅立和舉止莊重;及 (b) 並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若我們將第 4 條和第 5 條一併理解,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的人,是沒必要跟唱國歌的。此外,不論《條例草案》第 4 條和第 5 條,都沒有列明不肅立或不跟唱國歌的法律後果,可見這兩條條文只是指引性質的條文,並非硬性規定。

事實上,雖然《條例草案》把特首、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法官宣誓就任儀式,列入附表3的「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但是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並無作出任何修訂。換句話說,即使參加宣誓就任儀式的人,在奏唱國歌時沒跟唱乃至沒有肅立,也不會視作拒絕或忽略宣誓,只要依足《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宣誓,便不會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張達明擔心不懂唱國歌的人以後不能出任法官,純屬過慮。

此外,《條例草案》第7條的「侮辱行為的罪行」,只把「公開及故意」的侮辱行為列為犯罪行為,即是條例將犯罪意識 (mens rea)列作犯罪構成要件。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侮辱國歌的犯罪意識 (mens rea),並獲法官信納,才能正式將被告定罪。是故,不諳普通話或音律的人在歌唱國歌時,出現走音或者讀音不準的情況,也只會被視作無心之失,不會因此而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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