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國歌條例草案》較內地的罰則重嗎?
本週三,立法會大會完成了《國歌條例草案》的首讀和動議二讀,正式進入了二讀中止待續階段。在現時的對抗性政治格局之下,加上香港近年本土思潮崛起,主流泛民反對《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實屬意料中事。是故,當民主黨元老李華明撰文,表明自己對於國歌法在香港訂立並無反感,並同意侮辱及貶損國歌應受到懲罰,更顯得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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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李華明在文中批評「現時草案把罪行定為監禁三年,較內地的罰則更重」,這說法便存在誤解。李華明有此誤解,相信是他在理解內地《國歌法》的時候,只看到第十五條列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因而想當然地認為,這是內地《國歌法》的唯一罰則。
其實,內地的立法方式跟香港不同,他們往往會把條文的相關罰則列在《刑法》。舉個例子,內地現行的《國家安全法》,便沒列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罰則,而是列在《刑法》第二編第一章。正因如此,當日全國人大常委制定《國歌法》時,第十五條並不只寫下了行政拘留的罰則,還列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目的便是為人大常委修訂《刑法》提供法理基礎。
事實上,人大常委在2017年9月1日通過《國歌法》之後,便在11月4日的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刑法》第 (十) 修正案,在原有的《刑法》第299條加入第二款。法例修定之後,第299條全文便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大家若再看現時所提出的《國歌條例草案》第7(1)條,便不難發現政府的條文字眼,其實移植自《刑法》第299條第二款。罰則方面,《國歌條例草案》第7(6)條所規定的「監禁三年」,罰則其實跟內地一樣。至於第7(6)條的「第五級罰款」,雖然是內地所沒有的,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是用來取代內地「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其他罰則。
值得一提的是,「剝奪政治權利」作為內地《刑法》第299條第二款的附加刑罰,將會剝奪受刑人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以及出任公務員、國企及人民團體的權利。是故,香港《國歌條例草案》用「第五級罰款」取代「剝奪政治權利」,其實比內地的罰則更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