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明:國歌法的爭論
我在一年多前也曾在其他報章上發表文章,討論當時在多場國際球賽時有不少球迷在播放國歌時做出各種不敬的行為,包括噓聲、背向球場,甚至乎顯示香港不是中國的橫額等。當時我表示十分痛心,對自己國家的國歌非但沒有給予尊重,反而加以侮辱!
這些事件導致中央政府在往年通過了國歌法,而決意把這條中國法例引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即是在香港也要實施國歌法。特區政府已刊憲,在本月二十三日正式在立法會進行國歌法首及二讀。部份泛民議員已表態會反對國歌法,而香港記者協會及國際特赦組織也提出反對。
我就這議題作了一些資料搜集,了解國際上並不是所有國家都有類似的國歌法,在西方的社會上,尤其是美國及英國,根本沒有把不敬國歌列入刑事罪行,很多國家是以自律為基礎,因此我們不能總結出外國有國歌法,我們便應該有。
其實我對國歌法在香港訂立並沒有反感,我同意侮辱及貶損國歌應受到懲罰,但不同意像現時草案把罪行定為監禁三年,較內地的罰則更重!
在理性的討論中,我們對任何國家的國歌都應有基本的尊重,更何況對自己的國家呢?我絕對明白立了國歌法並不代表港人(尤其年青人)會尊重國歌及愛國了。我期望法例罰則要寬鬆,嚴打是不會收到效果的。另外一個爭論是自由表達的權利,有些人強調只要不涉及誹謗、淫穢及宣揚暴力的行為也應該要容忍,包括把國歌歌詞作二次創作,傳媒更擔心把這些改編的國歌刊登及播出會觸犯刑事罪行。
以我個人的理解,凡涉及宗教的二次創作也要極之小心,就以回教徒對西方社會用卡通或漫畫來諷刺他們的神是絕不允許的,就像德國不會容忍國民推行納粹主義的運動,特別是會惹起猶太人的反感。因此,並非只限誹謗及淫穢的原因才能限制表達的自由。
最後,今次國歌法的檢控期由一般的半年延長至兩年,政府解釋警方需要更長時間去調查,特別當有大批市民作出侮辱及貶損國歌的行為,及在網上作出違法的事情。我認為一年的時間已很足夠。這類罪行又不是嚴重的。
其實最重要是中央政府要真正尊重一國兩制,在民主改革方面作出寬鬆處理,讓年青人看到將來更民主的香港,從而減少對中國的反感,這才是正面的要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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