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珮帆:立國歌法維護國家尊嚴
國歌是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象徵,尊重國歌十分正常,亦是國際間一貫規則,尤其是擔任公職的人員,故人大常委會於一七年已經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準備進行本地立法工作。
《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違法;草案亦特別要求包括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儀式等多個場合加入奏唱國歌環節,成為議員宣誓儀式的一部分。日後議員宣誓並奏國歌時,議員必須出席,亦應肅立和舉止莊重;如議員離開或噓國歌,可能觸犯《國歌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某些反對派人士企圖在宣誓時「玩嘢」或「辱國」加強阻嚇力。
不少反對派議員對《國歌法》口誅筆伐,以《國歌法》「定義模糊、主觀」為由反對立法,認為是侵犯市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更有反對派議員將《國歌法》和褫奪議員資格混為一談,誣衊國歌法為政府陰謀。筆者認為這完全是無中生有,議員做政治表述的權利並沒有受到絲毫影響,唯一就是不應拿象徵國家的國歌做貶損、侮辱國歌的政治騷。這是理所當然的要求,也是國際慣例。當然,某些反對派人士心中有鬼,一邊身為特區立法會議員,一邊卻不尊重國家,也難怪他們惶惶不可終日。
此外,也有反對派議員聲稱條例會干預學校自主、影響學生自由。可是,不少學校已經有相關儀式,而且外國例如加拿大也有規定學童須在上課前唱國歌或播放國歌,反對派議員為何就只是質疑本地學生要唱國歌有問題呢?國歌是國家象徵,尊重國歌理應是常理。實際上,《國歌法》的執法門檻非常高,目的只是針對故意侮辱、貶損國歌的行為,市民只要正常奏唱國歌,並非有心「搞事」,並不存在誤墮法網的問題。
《國歌法》目的只是保護國家形象,而不少國家早已經訂立相關法例,故筆者亦希望本港盡快完成本地《國歌法》的立法工作。筆者支持政府提交的《國歌條例草案》,以遏止部分人士公然侮辱國歌的情況,維護國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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