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業強:剔除九罪釋疑慮 《逃犯條例》彰法治
政府即將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當中會剔除九項涵蓋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電腦、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等移交罪行,而申請單次引渡的門檻,亦由最初建議判入獄一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監三年或以上,並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修例的主要原因,眾所周知,是緣於去年在台灣發生涉及兩個香港居民的一宗謀殺案,當中女死者慘遭殘殺,男疑犯則於案發後潛逃返港。由於男疑犯乃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居於香港,因此台灣執法當局要求與香港特區政府進行司法互助,移交逃犯返台應訊。但無奈兩地法制不同及現行引渡安排存在漏洞致未能成事,令死者仍未可沉冤得雪。
這宗悲劇引起港台兩地高度關注,亦引發大眾討論香港現有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是否有所欠缺或不足。目前《逃犯條例》中列明,移交逃犯安排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或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政府。簡單而言,香港和內地、台灣、澳門之間沒有引渡安排。為了協助死者討回公道、公義得到彰顯,保安局在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後決定修例,堵塞法律漏洞,亦避免香港淪為「逃犯天堂」。
我知道,在中國傳統社會,甚至西方一些法律學者都有提出「一法立,即一弊生」的觀點,任何一條法律條文都不可能百分百完美,或得到社會全部人接納。法律乃反映某時某地的社會需要,即使再完備的法律,都有不合時宜的一天。因此我們才有法律改革委員會,目的是審視我們所立的法例,是否符合社會現實的需求,以及確保其有高度的可信性和可執行性。
不同司法管轄區透過司法協助打擊罪行,已是國際間的慣常做法,香港已跟二十個國家或地區簽署長期引渡協議,如今修例落實單一個案的移交安排,既完善了司法互助制度,亦符合國際慣例,更有效保障港人的安全和利益,因此,社會大眾應以理性和務實的眼光看待,不應受坊間一些陰謀論影響,亦絕不能以政治凌駕法治。
截至今年一月,中國已跟七十七個國家締結引渡條約、司法互助協議、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等,當中亦跟五十五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包括意大利、法國、西班牙、葡萄牙、韓國、菲律賓、泰國等,不乏西方民主國家,何以這些國家卻沒有香港某些人士的憂慮和擔心呢?
事實上,在整個引渡逃犯的程序中,有着非常嚴謹的行政審查,並由法庭把關,嚴格規定了移交的限制,包括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是該行為在香港和對方司法管轄區皆涉及刑事;如果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作出的起訴,或在審訊過程中蒙受不利,香港都不會移交,因此並不存在「為內地追捕異見人士大開方便之門」之情況。
總括而言,政府今次修例,足見其認真聽取民意、施政從善如流之態度,亦釋除了各界尤其是商界的疑慮,整體上亦符合大勢所趨,加強了本港與不同司法管轄區進行有益、有建設性的司法互助和互信。有關條例草案將於四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我期望儘快獲得通過,令死者早日尋冤得雪,法治亦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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