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渤:引渡條例修訂 不可一拖再拖
《逃犯條例》的修訂,過去一段時間以來是最受矚目的公眾話題之一。支持與反對者楚河漢界,隨着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日前召開首次會議,正式掀開戰幔。筆者嘗試從政治倫理、法理的角度,以及從兩岸四地過往的實踐來分析這個頗受爭議的話題。
從政治倫理的角度來看,根據「一國兩制」的憲制安排,「一國」之內的香港、澳門,回歸逾二十年了,竟然沒有完成與大陸之間疑犯引渡的司法安排,實在是匪夷所思。
前段時間美國駐港商會起哄,英國外相侯俊偉也對修例表示關注,十四名跨黨派英國國會議員甚至發起動議敦促英國政府向港府施壓。外國勢力如此關注,難免引起北京的猜忌。美英是在關心香港的人權狀況,還是居心叵測,另有盤算?再者,英美應該撫躬自問,哪個主權國家可以長期忍受這種「司法割據」的現實?
我們再從法律的角度來辨析。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大陸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回歸逾二十多個春秋,香港與內地司法機關的制度性安排,似乎沒有多大進展。這一點,大家有目共睹。
回歸後洽談引渡進度龜速
另外,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特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如果筆者沒有統計錯誤的話,香港已經與外國司法機關達成22項引渡協議,還有32項司法互助協議。
顯而易見,香港在司法安排上的這種「對外積極進取,對內消極怠慢」,形成鮮明對比。早在1998年,也就是香港主權回歸的第二年,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就宣佈,將就引渡逃犯的相關安排,啟動與北京的磋商,但因種種原因不了了之。2007年,葉劉的繼任李少光表示盡快恢復中斷的磋商,但還是沒有結果。2014年,時任律政司司長的袁國強,宣稱香港與澳門之間的逃犯引渡安排進入「成熟階段」,雙方大概是因為如何界定「追溯期」有議題,又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無疾而終。
觸發今次渡條例爭議的直接導火線,是香港特區政府以處理2018年在台灣發生的一宗涉及港男的殺人案為由修訂相關條例,惟修例同時允許香港將犯人引渡到大陸而備受爭議。
兩岸早就協商遣返問題
筆者最近重溫1993年4月在新加坡舉行的汪辜會談(台灣稱為辜汪會談)的內容,發現一個不太為人知或被遺忘的事實:海峽兩岸1949年分治之後首次舉行的這場正式會晤,雙方協商的第一個議題,就是「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等議題進行磋商。
在此之前,兩岸的紅十字會在1990年會商,基於人道原則,由雙方的紅十字會非官方組織在金門達成司法互助協議,就偷渡犯、刑事嫌疑犯的進行遣返互助,但不包括調查、取證、搜索與扣押等犯罪調查部分。在簽訂金門協議前,兩岸重大罪犯遣返,需要依靠國際刑警組織等第三方實行個案合作。2009年,分屬兩岸的非官方組織海基會和海協會,再在金門協議的基礎上,增訂包括民事與刑事調查取證與仲裁判決交流,共同打擊綁架、毒品、人口販運等組織犯罪,詐騙、洗錢、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兩岸分別實行不同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協議簽訂雙方實體屬於非官方組織,因此實務運作的過程中,對某些個案的執行難免引起一些爭議。從2016年開始,在肯亞、馬來西亞、柬埔寨、亞美尼亞、越南、印尼、西班牙等地犯罪的台籍嫌疑人,常被遣送到大陸而非台灣,就是一例。
從往績來看,中國與外國的逃犯引渡合作,總體上效果不錯。廈門特大走私犯嫌疑人賴昌星潛逃十二年,被加拿大遣返回國,在北京機場辦理移交手續,就是兩國司法合作的經典一役。
從2014年初開始,截止至去年底,中國從外國引渡42人,其中38人根據引渡條約實現,41 根據個案形式引渡。司法協助的國家包括法國、韓國、阿聯酋、保加利亞、匈牙利等。一個典型例子,是浙江省新昌縣常務副縣長姚錦旗涉案外逃。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報抓捕,保加利亞當地法院裁決同意。該案是中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
可見,許多成熟的西方民主法治國家,都可以和大陸就打擊犯罪方面通力合作。作為中國一部分、實施「一國兩制」的香港,怎麼就行不通了?儘管香港與大陸的司法制度有很大不同,但制度不同也不應該構成司法真空,讓香港成為犯罪分子的Safe Heaven。「內地的法治水平太低」、「為了保護香港法治金漆招牌,必須保持與內地的司法區隔」雲雲,都不應該成為藉口。及早修例堵塞漏洞,把罪犯繩之以法,才符合香港公眾利益的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