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業強:還原居民一個公道
高等法院4月8日就丁權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裁定在私人土地建屋的丁權屬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批出的建屋方式,卻因未夠傳統,被裁定違憲。
目前申建丁屋有三個途徑:一、若男丁擁有私人土地,可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建屋;二、若男丁沒有土地,可透過私人協約方式,以市價約三分二的價錢向政府購入官地建屋;三、男丁本身擁有土地,但因該土地不在指定的建屋範圍而沒法行使丁權,因此政府允許男丁以地換地建屋。由此可見,男丁在行使丁權時,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條件是「土地」;若沒有地,丁權只是一項有名無實、無法行使的權利。
然而,外界一直漠視了丁權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發展過程,誤以為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部分政黨和團體更以此攻擊與挑釁原居民。在此,我希望援引一些歷史實證和數據,還原居民一個公道。
在英國政府未獲得界限街以北的新界租借權之前,原居民一直都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不少新界土地亦由原居民持有。當時原居民的土地獲清政府批出地契及蓋上官印,俗稱「紅契」,這是根據《大清律例》發出的土地權益證明文件,契約上訂明土地面積與位置,亦沒有限制持有土地的年期和用途。因此,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原居民既可以用來耕種養豬,亦可以用來建屋住人,清政府從來不會干預。
直至英國政府接管新界後,為了有效統治香港這個殖民地,才立例管制所有新界土地。新界原居民原本透過「紅契」持有的土地,即時被改為「集體官契」;原來的土地永業權,一夜間變為承租權,原居民須向殖民政府繳納地租;而無人認領的土地,則收歸官有。「集體官契」列明了土地持有人的姓名、地段編號、當時的土地用途與面積,但並無說明土地上建築物的高度限制。
由此看來,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是有歷史根據、有憑有證,英治時期之前如是,英治之後亦如是,並非1972年政府推出「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政策」後才開始。
不過,丁屋政策近年被嚴重妖魔化,被指優待原居民,但事實是原居民早在清朝已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建屋,不論面積或高度,反而丁屋政策是進一步收窄原居民的建屋權利,當中的規限包括:一、只能在「鄉村式發展」地帶(V-zone)及位於「認可鄉村範圍」(Village Environs,俗稱「村界」)內興建;二、樓高不得超過27呎;三、上蓋面積不得超過700平方呎等。
V-zone和村界規限了原居民的建屋範圍,縛緊本來可隨意發展土地用途的自由,並非給予原居民真正優惠。基於種種限制,部分原居民因所持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範圍內而無法行使丁權,政府才允許他們用別的土地與政府換地,以便在指定範圍內建屋。此外,政府在新界發展新市鎮或公共設施時,例如興建北區醫院、船灣淡水湖等,曾以低價徵收原居民的土地,因此承諾以「鄉村擴展區」形式,讓原居民透過私人協約方式在擴展區內購入官地建屋,作為補償。由此看來,以私人協約和換地形式批出的官地,都是政府落實土地規劃及履行丁屋政策的行政需要,並非原居民貪得無厭的無理要求。
過去數十年新界的發展,實在有賴原居民的支持和犧牲才能成事,但一些政客為撈政治本錢,多番指摘讓原居民興建丁屋是浪費公共土地資源,瘋狂數落丁屋政策的不是。不過口裏批評,身體卻很誠實,部分政客都居於丁屋或村屋,享受著丁屋所帶來的鄉郊低密度住屋的快樂模式。
究竟丁屋有否浪費公共土地資源?就讓數字說實話吧!據政府統計,自1972年12月丁屋政策實施以來,至2018年6月為止,當局共批出42,678宗丁屋申請,當中28,305宗(67%)屬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以免費建屋牌照申請建屋;10,763宗(25%)屬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官地讓原居民建屋;3610宗(8%)屬原居民以私人土地向政府申請交換官地建屋。若然參考過去十年的數據,以免費建屋牌照申建丁屋佔整體批出個案86%;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建屋佔10%;換地方式則約佔4%,可見大部分丁屋的興建,都在原居民自家的土地上進行;丁屋最主要的土地來源,都是原居民自己所擁有的私人土地財產。自己有地才能建屋,這是上至政府、下至一般市民都尊重的規則,何以仍硬說原居民搶奪公共土地資源、無本生利、享有特權呢?
另一個令原居民經常被抹黑的問題,就是政府持有的900公頃V-zone土地,常被指預留作興建丁屋之用,有明益原居民之嫌。事實上,這900公頃的土地水份甚多,當中屋與屋之間不能興建任何建築物、甚至沒路可通、被郊野公園包圍的零散土地也被計算在內。新界鄉議局也很想知道,900公頃的V-zone地中,究竟有多少位處村界之內而可被用作興建丁屋?比較完整而能夠大規模發展的又佔多少?過往經常針對鄉議局的團體已早著先機,估計僅約30多公頃是具規模的官地,如今判決指原居民不可再在官地上建屋,因此他們便建議用作興建公營房屋。這些團體口口聲聲批評原居民霸佔900公頃土地,但原來具規模可建屋的土地只有30公頃,那何以一直諉過原居民?
新界原居民從來都講道理,不會佔人便宜,但我們應有的權益,就寸步也不會退讓!在批評原居民或丁屋政策之前,絕不能刻意違背歷史事實,罔顧歷史發展之長河,要看清看真數據,懇請社會大眾勿再加罪或加害於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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