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歷山:引《緊急法》好過中央出手
轉載自《信報》 2019年8月31日
過去近3個月,香港經歷了一場又一場黑色風暴的襲擊,暴力示威者到處游移,破壞公物、交通、機場,打砸店舖,縱火、擲磚、侮辱國旗國徽,攻擊警察,圍毆無辜市民,打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口號……至今雖然逮捕逾900名疑犯,但亂像並無緩和跡象。面臨未來一些「標誌性」日子,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暴力不停升級,隨時擦槍走火而引發大規模傷亡和災難事件,為香港的經濟、民生、治安和聲譽造成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林鄭當機立斷挽狂瀾
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先後發聲,絕對不能容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行為,指出修例事件已經變質,暴亂帶有「顏色革命」特徵和恐怖主義苗頭,有外部勢力滲入、鼓動並提供各種資源和協助。
中央表示「若局勢進一步惡化,出現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動亂,中央不會坐視不管」,「中央有足夠的辦法,足夠強大的力量迅速平息可能出現的各種動亂」。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香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全國人大有權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把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8月12日《人民日報》傳出,大批武警車隊在深圳集結的視頻,這一點也得到美國總統特朗普根據情報證實,說明中央已經做好各種準備。事實是,中央不想出手,但也不怕出手,關鍵端視香港政府能否靠自己的力量控制動亂。
未來一段時間,將是決定香港命運的「臨界點」。中央已給予香港特首和政府足夠的支持和信任,林鄭特首必須拿出果斷和實際行動,力挽狂瀾於既倒,盡快回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這是對林鄭最大的考驗!
8月27日在接見傳媒時林鄭表示,當局有責任檢視所有可動用的法治手段以止暴制亂,其中提及1922年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林鄭一句「有責任看看」已令各派人士大為緊張和熱議。
禁蒙面令可讓暴動速冷
《緊急法》是特首可以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毋須經立法會審議批准,便可就14項範疇訂立任何他/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香港上一次引用《緊急法》是1967年暴動期間,當時頒布了9項法令。據報道,2018年「山竹」襲港期間,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和陳志全曾提議動用《緊急法》全港放假一天。
看來這具塵封多年的「包公鍘刀」既未過時也未曾廢除,刀口依然鋒利,隨時可以拿來使用。
筆者認為,一、如果事態進一步惡化,香港必須「激活」和「適應化」現存可以止暴制亂的法例,如《公安條例》、《警隊條例》、《社團條例》及上述的《緊急法》,盡量在香港的法例下平息動亂。
二、有人提出一旦引用《緊急法》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質疑,都是假設全面啟動《緊急法》的14項範疇,聽來頗為嚇人,甚至被形容像殖民地「獨裁」時代或類似「戒嚴令」般森嚴恐怖。其實需要引用《緊急法》頒令的只是在社會處於緊急狀態下,未能及時按程序立法的個別事件和問題。
三、所頒法令必須經過審重考慮,其合理性合法性應符合法制精神。
就如蒙面者犯法,令暴徒可以逍遙法外,嚴重摧毀香港的法治形象,是暴力升級的「元兇」,《反蒙面法》已成為廣大市民的共同訴求,但要等立法會立法需時長久,遠水根本救不了近火,當機立斷頒令示威時禁止蒙面可能成為修例風波的「轉折點」,所謂「除咗面具,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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