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業強:立法禁蒙面示威 歐美早有先例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大規模暴力示威衝突,擾攘兩個多月仍未止息,激進示威者的施暴程度不斷升級,在剛過去的周末,他們投擲了過百枚汽油彈、在多區鬧市縱火、破壞多個港鐵站,又堵塞通往機場的公路,這種「暴力攬炒」,已到了喪心病狂、無法無天的地步。
從過去的暴力畫面可見,暴徒幾乎每次都將原本的和平遊行集會,轉化為打砸搶燒的警民衝突。過程之中,暴徒都帶上面罩、眼罩或口罩,以蒙面掩飾身份,肆無忌憚地做出各種擾亂公眾秩序、破壞公共財產、攻擊警務人員的非法行為。戴面罩的目的,明顯不過,就是想犯法之後無人認出,逃避刑責,令警方在搜證及提出檢控時更加困難。此外,亦有心理學研究報告指出,一個人在蒙面隱藏身份後,容易出現無政府主義傾向,做出更激烈的破壞行為,甚至有種虛假的幻覺,自以為戴上面具,便是蝙蝠俠、蜘蛛俠等漫畫中的主角,可以化身成替天行道的英雄。
在這個非常時期,特區政府應該積極研究,運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法」,禁止參與非法集會的人士,以任何形式蒙面隱藏身份,從而加強阻嚇力,遏止暴力衝突蔓延。
事實上,有關法例絕非罕見,美國多個州份、加拿大、德國、法國、西班牙、奧地利、丹麥、瑞典、瑞士及俄羅斯等國家都有實施,不少國家對被定罪者判以監禁刑罰,部分則以罰款形式處理。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在2017年曾就美國紐約州、明尼蘇達州及德國,對公眾集會的規管進行研究,當中提及上述三個地方都禁止民眾蒙面隱藏身份。
在紐約州和明尼蘇達州,民眾在公眾場所聚集時不得喬裝或蒙面,但若果遮臉是與派對或娛樂目的有關,紐約州會給予豁免;明尼蘇達州亦會因宗教信仰、天氣關係及藥物治療需要給予豁免。德國則規定民眾不得在集會期間,以任何衣服或飾物遮蓋臉部。
罰則方面,1845年已立法禁止蒙面的紐約州,違例者最高刑罰為監禁15天及/或罰款不超過250美元。紐約市警方不時在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中執行相關法例,以2011年「佔領華爾街運動」為例,部分示威者便因蒙面被拘捕及遭檢控。不過,研究文件亦指出,限制蒙面的規定在過去十多年備受爭議,並多次引起法律訴訟。
2018年法國爆發「黃背心」抗議運動,首都巴黎的暴力示威不斷升級,今年初法國正式通過「反暴徒法案」,規定示威者不得在遊行集會期間遮蓋面部,否則可被判監最高1年及罰款1.5萬歐元(約13萬港元)。至於加拿大,在2013年經歷多次激烈示威後,已立法禁止民眾在騷亂及非法集會中戴上面具,違例者可被判監最高10年。
實施「禁蒙面法」的國家,大多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國,顯示有關法例並不會違反國際人權的基本原則,亦沒有影響民眾參與合法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因此,特區政府應該儘快倣效其他國家,仔細研究哪些場合需要禁止市民蒙面,從而訂立「禁蒙面法」,相信此舉有助遏止極端分子的猖狂犯法行為,在短期內做到止暴制亂的目標,讓社會回復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