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港府發言人僭建《基本法》?
本來真的不想說,但是看到民陣日前舉行佔領中環五週年紀念集會後,特區政府發言人在聲明裡,又再聲稱「由『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便讓人不禁懷疑,這一位所謂的特區政府發言人,說出這番說話,究竟是有心還是無意。
大家或許會問,為何用上「又再」二字呢?因為早在此之前的9月19日,特區政府發表聲明,澄清《中英聯合聲明》並沒訂下落實「雙普選」的條文時,已曾宣稱「由『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屬《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問題是:《基本法》有何條文,提及「一人一票」或其意思類近的字眼嗎?沒有!
涉及特首普選的《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原文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至於涉及立法會普選的《基本法》第68條第二款,原文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兩條條文,均沒提及「一人一票」。
奇怪的是,這一位所謂的政府發言人,難道不知道《基本法》沒提及「一人一票」不?難道他又不知道,「普選」跟「一人一票」,其實是兩碼事嗎?所謂「一人一票」,是直接選舉的通俗說法,每位選民均享有等值投票權;至於「普選」則是普及投票的簡稱,其形式既可以是直接選舉,亦可以是間接選舉,選民的投票權亦不一定是絕對等值。簡而言之,「一人一票」不是普選的同義詞,而是其中一種普選方法。
更讓人感到費解的是,政府若要發表聲明談及普選,其實只要把《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複述一次即可。那一位所謂的政府發言人,為何又要自作聰明,蓄意加上「一人一票」呢?難道這一位發言人不清楚,根據2004年人大釋法所訂立的政改五步曲,特首和立法會普選會否採用「一人一票」,須交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乎?難道他又不知道,立法會普選會否採用「一人一票」,人大常委會尚未決定乎?
如果這位政府發言人明知故犯,他便是蓄意竄改《基本法》,無視人大釋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政改決定權。若是純粹自作聰明而犯下此等錯誤,則是缺乏政治知識的失職行為。不過無論如何,特區政府所發表的聲明,竟然可以沒人把關,造成接二連三的出錯,也是令人難以接受,懇請相關部門能夠正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