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狄志遠提議重啟政改,有何意義?
剛在立法會社會福利界當選的狄志遠表示,他將於上任100日之內,提出動議討論重啟政改。他表示,自己並非急於向選民交差,認為中央既然推出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作為爭取香港民主的議員,是合適契機提出討論,又表示自己參與政治30年,骨子裏都是希望推動香港民主發展,因此上任後希望提出重啟政改的議案,促落實雙普選。
其實,狄志遠想在上任100日內,提出動議討論重啟政改,實屬可被理解。畢竟,他在參選時以民主派自居,而他雖是從功能界別選舉中勝出,但是怎說也屬民選議員,想在履新後兌現選舉承諾,亦屬情理之內,他亦毋須特意解釋,自己是否「急於向選民交差」。然而,他拿中央早前推出的《「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民主發展》白皮書說事,則讓人懷疑他有否細讀白皮書內文。
首先,白皮書提及「雙普選」的部分,主要是評價中央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為「香港特區民主的長遠健康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實現『雙普選』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白皮書並無宣稱,香港在完善選制之後,已可立即重啟政改、實現「雙普選」目標,而是一再強調,要「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
至於在什麼時候,香港的實際情況具有重啟政改的時機,白皮書則一再強調,必須要中央主導,並指出香港「實行甚麼樣的民主制度,事關國家主權安全,事關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事關香港的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中央對此擁有主導權和決定權」、「中央依法行使憲制權力,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作出修改完善,合憲合法、合情合理」。
事實上,中央決定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之後,《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已被修改,並如之前的文章所述,涉及原有「政改五步曲」的附件一第7條及附件二第3條,已經不復存在,立法會自此亦再無原有的政改方案否決權。取而代之的條文,是加入附件一第10條和附件二第8條,將兩個附件的修改權,連帶政改啟動和決定權,全部收歸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有。
另一方面,不論是完善選制前還是之後,根據《基本法》第7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換言之,狄志遠提出動議討論重啟政改,若要有法律約束力,必須事先得到特首同意。
然而,狄志遠如有認真細讀白皮書的內容,並有細讀香港完善選制之後,涉及政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條文,便應知道政改已被視作中央事權,香港特區的政權機關再沒重啟政改的權力,即是他所提出重啟政改的動議,特首根本沒有予以同意的憲制權力,頂多只能以無約束力決議的方式提出。
如此一來,先不論立法會在建制派佔絕大多數議席下,他們會否無視政改已被視作中央事權的憲制規定,支持狄志遠提出的決議,即使最終能獲通過,也不過是無約束力決議,我們便不禁要問:提出和通過這樣的一項決議,究竟有何實質意義呢?相信這是狄志遠需要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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