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只有台灣能管轄陳同佳案
台灣殺人棄屍案嫌疑犯陳同佳,在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牧師的開導下,打算在出獄後到台灣投案自首。本來是一件簡單而且能令一眾相關人士釋懷的事情,民進黨當局卻發表了一連串不實的指控,還禁止陳和管二人申請網上簽證到台灣。事實上,根據港、台兩地的法律,只有台灣法院能管轄此案。
兩地對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台灣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指出,香港和台灣同時都對該宗謀殺案有管轄權,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
根據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第2章第5條第1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以得悉台灣刑法奉行的是屬地和屬人的雙重管轄原則。因此,台灣對發生在當地的刑事罪行有審判的管轄權。
然而對於香港來說,儘管台灣法律規定被告之居住地法院可管轄,但是根據香港法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2條第3段,訂定原訟庭的刑事管轄權,主要是依據英國法院刑事原訟司法管轄權的法理而行使。在英國,除法律明文規定之外,刑事管轄權奉行的是屬地原則,即是犯罪所在地。換句話說,只有在英國發生的案件,才會由英國法庭審判;而香港跟循這原則。
對此類案件的管轄原則下,香港法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9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只有實施致死的行為在香港發生的謀殺案件,才會在香港法院審判。
按上述兩地法律規定,台灣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為案件發生在當地。而香港法院沒有管轄權,因為並非凡是香港居民犯罪香港法院便能審理。
民進黨當局面對島內外的指摘,未有重回法治的正軌,反而提出派檢警到香港押送陳回台灣受審,並要求香港政府予以配合,屆時一併移交相關證據等等。美其名是因為香港政府不願承擔替受害者伸張正義的義務,但實質上是明知香港政府無法答應。
提出港府無法答應的刁難
究其原因很簡單,香港政府已經多番說明在嫌疑人出獄後,法理上不能對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因為嫌疑人已經沒有香港法院有權管轄的犯罪行為。既然特區政府都沒權拘押,台灣方面又怎能派檢警來港押解嫌疑人回台灣受審?再者,既然嫌疑人願意自行到台灣投案自首,這又何須多此一舉派員到港把他高調押解回去?
而且,派遣公務人員來香港押解嫌疑人回台灣,就是明確的執行台灣法院簽發的通緝令,這又怎麼可能不是跨境執法呢?民進黨當局提出要在香港行使台灣的執法權,特區政府無論是從對內的執法權,還是更重要的跟台灣的主權關係上,都無法答應。
陳同佳投案自首一事純屬司法問題,跟兩岸關係實在扯不上半點關係,極其量只能提升到香港跟台灣的司法互動層面。陳明通指摘管浩鳴牧師說:如果真心想讓陳同佳到台灣受審從而替受害者伸張正義,就「請你少說兩句話」。他沒有解釋管牧師說多了什麽,有揣測台灣當局不滿管牧師說要確保陳有公平審訊並憂慮他會成為政治籌碼。但是更大的可能性是不滿管牧師向傳媒透露較早之前曾主動接觸陸委會,希望商討陳同佳出獄後到台灣投案而被拒於門外一事。無論如何,奉勸民進黨不要再繼續玩弄這種把戲。好讓犯錯誤的人得以贖罪、受害人能夠安息、家人們可以釋懷,社會也不用再為這不幸事件背負沉重的思考。
文章原刊於《明報》。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