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駐軍穿便服清路障,是違憲嗎?

2019-11-1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AAA

army1.jpg

上週六中午,幾十名身穿輕便運動衣服的駐港解放軍人員,列隊步出九龍塘九龍東軍營,在浸大對開聯福道協助清理路障。部分人部分人手持膠桶,徒手把路上的膠圍欄和鐵欄搬到路邊,把磚頭執拾放入膠桶,又拆除路障上的鐵絲。直至5時左右,所有軍人返入軍營內。

事後一如外界所料,駐軍人員清理路障的行為,隨即惹來泛民的抨擊。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聲稱,駐軍的行為涉嫌違反《基本法》及《駐軍法》,並認為會嚴重衝擊及破壞一國兩制承諾,引起公眾廣泛的關注。他已經向立法會主席申請,要求在下周三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急切質詢,要求特區政府向公眾及議員解釋整件事件。

然而,反對派說得對嗎?根據《基本法》第14條,以及跟其相關的《駐軍法》第14條,是規定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其請求經中央批准後,駐軍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可是,有一點必須注意,便是「執行任務」這四隻字。

假若出營清理路障,是駐軍在特區政府沒有請求中央援助,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執行任務」,自然是有問題的。不過反對派蓄意不提的是,當時駐軍人員出營時,根本不是身穿軍服,而是身穿便服。可見他們根本不是在執行職務,而是利用休息時間,自發地出營清理路障。既然如此,又怎有可能觸犯《基本法》或《駐軍法》呢?

說到這裡,或者有人會問:駐軍人員可在休息期間出營的嗎?答案是可以的。由於駐軍過往自行採取禁閉式管理,形成部分人產生錯覺,誤以為禁閉式管理是法律規定。其實,不論《基本法》還是《駐軍法》均沒規定,駐軍在休息時間不能出營。

《駐軍法》只有在第16(二)條規定:駐軍人員必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及香港本地法律。第20條及第22條則規定:駐軍的犯罪案件由軍事司法機關管轄,但是非執行職務的行為,若有觸犯香港本地法律,或者引起民事訴訟,由香港特區法院及其執法機關管轄。

我們可從側面看到,駐軍人員在非執行職務期間,本來便是可以出營的,所以才須在《駐軍法》當中列出上述的規定。問題是:駐軍人員今次在非執行職務期間,出營清理路障,又違反了哪條本地法律呢?沒有的話,泛民中人拿着《基本法》和《駐軍法》說事,又是否蓄意混淆視聽,糊弄不諳法例的普羅大眾呢?這個問題,看倌自行判斷。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