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桐山:DQ判決豈能要過程不要結果

2019-12-18
吳桐山
學研社研究員、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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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范國威的選舉呈請案有了終審結果,兩人即時失去議席。事源香港眾志周庭及中大本土學社前召集人劉頴匡去年報名參選立法會補選,遭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DQ),兩人其後提出選舉呈請,今年9月獲判勝訴,從補選中勝出的區諾軒及范國威被裁定「非妥為當選」。區及范先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院17日拒絕批出,兩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不過最令我覺得「好玩」的是失去議席的區諾軒、范國威,以及打贏官司的周庭三人的回應。輸了議席的區諾軒、范國威當然是批評,區諾軒指政府行政失誤、行為不當,政府自己不用「找數」,卻要由當選者承擔後果,認為這並不應該。范國威的說法差不多,都是說政府的失誤要由當選人承擔後果。周庭也是批評政府是始作俑者,卻無須負上責任。

聽起來好像都有道理,但邏輯不通啊!這個呈請,是周庭和劉頴匡挑戰區諾軒和范國威的當選的合法性,兩邊都是泛民自己的人,輸贏兩邊都是泛民的人。但判決結果總有輸贏,周庭和劉頴匡贏了,區諾軒和范國威自然就輸了,一場比賽總不能兩邊都贏啊。怎麼可能輸的那邊說不公義,贏的那邊也說不公義呢?那你到底要怎樣?

 

試想想如果DQ了周庭和劉頴匡之後,選舉出來的結果是建制派的參選人當選,那麼如果現在法院裁定「非妥為當選」,那麼周庭和劉頴匡一定會大讚彰顯公義吧!但偏偏當選的也是泛民的人,那就無論輸贏,他們都不高興了?那怎樣才滿意呢?

究竟這件事哪裡出現了邏輯問題呢?我認為有兩個位置。

周庭和區諾軒,兩人都承認區諾軒是周庭的Plan B,二人是合作關係,投票給區諾軒的人其實是支持周庭的,因此他們其實不想區諾軒失去議席。如此說來,你周庭不提出選舉呈請不就可以了嗎,因為你也是承認、滿意這個結果的嘛。你的替補也是你的人,哪有人自己DQ自己的替補的呢?對此,區諾軒代表大律師詹鋌鏘有一個很妙的說法:周庭提出選舉呈請並非挑戰選舉結果,而是為了挑戰選舉主任違法的選舉程序。哦!問題就出在這,我不滿意的是過程,而不是結果,所以我只是想否定這個過程,但結果不變,可以嗎?但過程和結果是一件事的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過程和結果可以分離的嗎?大律師!

你享受了一年365天的過程,你就得到了你又老了一歲這個結果,能不能只要過程、不要結果?能不能光收生日禮物和切蛋糕,然後還是25歲?我也想啊!能不能光享受做愛、射精的過程,然後不要孩子?按照大律師詹鋌鏘的邏輯,應該是可以的。

幸好我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還是清醒的,形容詹鋌鏘的說法奇怪(「odd」),指選舉呈請並非遊戲。

第二個位置是他們攻擊政府失誤不用「找數」。這有道理嗎?有道理,但沒辦法。選舉主任DQ你,然後法院否定這個DQ,選舉主任這裡的確扮演了多少法官的角色,去事先判斷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當然,判斷有可能是錯誤的。然後你可以叫判斷錯誤的人去找數?如此說來,如果下一級法院作出判決之後,上一級法院推翻了判決,那麼由於這個錯誤判決衍生的代價,難道要下一級法院的法官負責?不能這樣吧,如若這樣,法官如何判案?誰能保證自己的判決永遠正確?除非你能證明下一級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是基於法官收受了利益或其他瀆職行為,那是違法的,需要被追究。但哪怕是這樣,誤判帶來的後果,恐怕還是當事人付出代價。

法治,是現時人類社會組織形態中較為文明、公義的一種制度,但世界沒有絕對公義的,法官誤判的可能也是必然存在的。只要這個判斷是有依據的,判斷的過程中不存在貪污、瀆職等違法行為,那你要怎樣?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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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頌雄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