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區諾軒襲警案,是否輕判?
去年7月7日遊行過後,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在旺角以「大聲公」向警司高振邦叫喊,令對方聽力受損,又稱呼另一警員為「毅進仔」及用咪高峰敲對方盾牌,因而被判兩項襲警罪罪成。最終,裁判官梁嘉琪只判處區諾軒接受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諱言的說,今次案件的判決,實在有疑似「放生」之嫌。事實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接受訪問時,已指出根據2002年3月的HKSAR v Chan Hung-yau一案,高院法官馬永新曾在判詞表示:「襲警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應該判監」,證明裁判官似乎未有依照遵循高院的判刑指引。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區諾軒跟過往的襲警案不同,因為他跟警員並無直接身體接觸,所以屬於「情況特殊」。可是,不論2002年的梁俊威案(HMCA 52/2022),還是2013年紀鎮基案 (HCMA 273/2013),兩名被告都是用「大聲公」襲警,兩人都是被判罪成,最終梁俊威被判入獄三個月(另加阻差辦公被判囚兩個月,合共五個月),紀鎮基則被判入獄六星期,可見「情況特殊」一說並不成立。裁判官若是根據過往案例判決,區諾軒便應被判監禁。
更讓人費解的地方,在於裁判官提出的減刑理由。梁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感化官形容區態度合作,有悔意並願意承擔後果,感化官對他有信心,建議判處中等程度的服務令時數。梁官考慮到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以及被告初犯、案情背景,最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首先,被告是否初犯,跟應否判監及減刑,其實沒有直接關係。高院過去既有判刑指引,表明襲警理應判監,下級法院便應跟隨,至於入獄時間的長短,主要要看案件性質的嚴重性,以及刑罰所產生的阻嚇作用。是故,所謂初犯作為減刑理由,純粹是裁判官本人的主觀判斷。
其次,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的說法,認為被告有悔意,亦是讓人感到莫名其妙。先不論區諾軒聞判後,已立即表示不服上訴,區諾軒在受審期間,明明是否認控罪,並且一再重申,自己沒有直接接觸事主,不能視作襲擊。感化報告又是憑什麼認為,被告有悔意及願意承擔後果?裁判官又憑什麼接納感化報告的意見?
此外,裁判官只有因為被告不滿21歲,才須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規定,在判處被告監禁前,考慮其他適當的處置方法。換言之,裁判官在可以直接判監的情況下,聽取感化報告的意見,顯示他在正式宣判前,已有意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更加值得斟酌的是,法官竟以「案情背景」作為減刑因素,讓人懷疑此一判決,有可能受到裁判官的個人政見影響。若非有人認同反對派的政治主張,又怎會覺得被告在當時的「案情背景」下犯案,屬於可以輕判的減刑理由呢?
總括而言,今次區諾軒襲警案判決,似乎再次證明,法院近年的判決為何屢屢惹來爭議,便是在於法官或裁判官量刑時,似乎沒有一套客觀準則,更似是隨着主觀意願行使酌情權,甚至可以不依照過往案例判刑。如此一來,又怎能怪公眾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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