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柏: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這樣解釋的嗎?
去年的「反修例」暴動當中,有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士被檢控,於本周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在判詞裡,法官表示理解檢控方認為儘管法庭最終未能推論第一及第二被告曾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仍然可以憑藉「共同犯罪計劃」的法理基礎,裁定他們有份參與暴動。但法官認為,控方企圖把暴動的範圍,由德輔道西的馬路上延伸至周邊的橫街窄巷。由於控方未能證明那一對夫婦曾出現於德輔道西,另外一名女被告又只是圍觀,未能證明三人曾參與非法結集或暴動,因此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在判詞不具法律效力的後語中,法官強調,法庭奉行「無罪推定原則」,控方舉證必須毫無合理疑點,但僅依靠環境證供削弱了控方的推斷,又引用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於2010年的判詞,強調普通法「寧縱毋枉」。
如此演繹「寧縱毋枉」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否值得商榷呢?
1. 坊間經常有人提起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正確的講法,應該如法官所言:「控方舉證必須毫無合理疑點」;嚴重罪行的門檻更高。換句話來說,即「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疑點」,其實是指「合理疑點」,並不是但凡稍有「疑點」,便可以讓人脫罪。
2. 但凡警方作出拘捕之前,必數度舉旗及以廣播形式作出警告,要求途人盡快遠離現場。屢勸不果後,才作出驅散行動,並可能因應現場情況而作出拘捕。觀乎被告的情況,全身黑衣,有手提電話不用,偏要拿着一般正常市民不會用的「對講機」,警方數度警告,仍不肯離開,放諸世界標準,都明顯是參與暴動的鐵證,還有什麼「合理疑點」可言?
3. 法官認為,控方企圖把暴動的範圍,由德輔道西馬路上延伸至周邊的橫街窄巷。跟據這個說法,法官並沒有直接指出德輔道西周邊的橫街與「暴動現場」無關,只是質疑控方以「暴動主戰場」稱呼德輔道西馬路,或有意誤導法庭認為橫街都是「暴動現場的延伸」。
問題又來了,德輔道西的馬路是「暴動主戰場」,是否就代表周邊的所有橫街,都完全和「暴動範圍」無關?現在談的是與「暴動現場」完全相連、主要大馬路周遭的橫街,基本上是屬於同一個地區。
以現場的實際操作上看來,某一帶有人聚眾鬧事,警方無可奈何要派員作出人群管理,並作出多次警告。當日,明明德輔道西的馬路一帶都是「暴動現場」,又焉有周遭的橫街便毫無關連之理?
否則,警方作出驅散,暴徒即躲入橫街。如果警方沒有拍攝清楚每一個暴徒躲入橫街的完整情況,便完全無法作出有效拘捕?暴徒遇事即走進橫街,警察一退又重新走回大街,散而復聚,試問警方以後又如何執法呢?
重點是,「暴動現場」當中的大馬路是主要衝突的地點,為何周邊的橫街就不算有關?發生暴動的地區,有人直接衝突,有人且戰且退,有人利用地勢和環境散而復聚,有人在旁鬧事,有人負責補給。「暴動現場」是泛指一個地區,在實際操作上,又豈能只計算發生主要衝突的一條大馬路?連周遭的橫街也全盤忽略?
4. 另一名女士,則被認定為只是「圍觀」而已,所以無法入罪。但明明該地區早有暴動,警方又多次以舉旗及廣播形式作出警告,該女士依然無動於衷,繼續逗留該區不肯走,基本上已經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最好證明了。
所謂一場暴動或非法集結,參與者不一定要直接襲警、堵路、放火或刑毀。他們可以為「前線」提供物資補給,或者以「途人」、「記者」和「醫護」的身份阻礙警方執法,擾亂秩序,從而支持暴動中的「前線」,或在場指罵警方,或為暴徒納喊助威。他們的行徑,已算是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了。
正如在戰場上,難道專門納喊助威的士兵,不算是參與戰爭嗎?莫非伙頭軍不算是有份打仗?醫護兵及負買補給的人馬,就不算是軍隊的一部份嗎?
5. 法庭中指出控方僅靠「環境證供」,削弱了控方的推斷。其一、奉行普通法國家,一樣有以「環境證供」入罪的案例。純以香港而言,多年前亦曾發生了一宗「無屍奇案」。
於2011年10月的一個晚上,在夜總會任職公關的33歲四川女子在香港離奇失蹤。警方調查兩個月都茫無頭緒,直至2012年3月才申請到搜查令,進入該女子曾居住的單位,發現已經重新裝修,警方在該單位內,找到屬於該女子的三條頭髮。其次,就是閉路電視紀錄中顯示,其男友於2011年10月6日晚曾到訪,之後又以手推車推著沉甸甸的尼龍袋離去。除此之外,別無其他。
警方搜證後,便把女事主的男友拘捕及控告其謀殺罪。案件中沒有兇器、沒有人證,甚至乎沒有屍體,疑犯亦否認控罪。但最終在僅靠「環境證供」的情況下,疑犯被判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就算是極嚴重的罪行,香港一樣有僅靠「環境證供」入罪的情況。僅靠「環境證供」,是否就一定「削弱了控方的推斷」呢?而且,又是否營造出「合理疑點」呢?這是值得商榷的。
據筆者理解,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之下,法官在判案及量刑時都有很大的空間。絕大部份罪行亦只有「最高刑期」,而沒有「最低刑期」的設定;在判斷一人之犯案動機時,亦有很大成份的「唯心論證」。因此,在判決「非法集結」、「暴動」或與「國家安全」相關之案件時,法官的意識取態絕對會有所影響。法官都是人,亦會有自身的利益立場及取態;不同的法官對相同的案件,亦肯定會有不一樣之態度。
純以這宗案件的判決而言,筆者只能跟據相關報道提出一些個人想法,亦會有以偏概全的可能。但無論如何,筆者希望帶出的訊息,就是「寧枉無縱」絕非一面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的「擋箭牌」,亦不能構成「放生」暴徒的理由。「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講法,重點是「合理疑點」,絕非稍有疑點就可以讓人成功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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