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珮帆:香港應考慮成立「監察司法及量刑委員會」

2020-01-29
葛珮帆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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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期間,社會大眾就法庭判決作出不少評論,亦就法官表現表達不少意見。對此,有法律界人士以「司法獨立」、「藐視法庭」為由譴責批評市民的做法。但言論自由面前人人平等,「法官不是神,並非不能批評」,若法官出現審判不公、行為不當,亦應受到監察及有相應罰則。

法官究竟能否被批評?在案件審判期間,批評法官有機會影響審判中的案件及被告,可能有藐視法庭之嫌,但當案件終審完畢,批評法官不僅是法治社會的言論自由,也可以對司法進行有效監督。英國哲學家和大法官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筆者認為法官的每一個判決對社會都影響深遠,如不是刻意地人身攻擊,市民大眾若認為法官判決不公道,當然可以批評,何罪之有?

事實上,西方國家批評法院判決和法官的「藐視法庭罪」,在實際司法運作中亦已過時。英國上議院法庭在1985年的一宗判例中表示中傷法院的藐視法庭罪「幾乎可以說是過時而應作廢的」(virtually obsolescent)。美國亦有法官稱,限制公眾對法官的批評,只會令公眾懷疑、抗拒和藐視法官,而非尊重法官。英美國家的法官可以被批評,香港的為什麼不可以。

但是,如何做到公正評論,確保批評是有理有據,一樣值得大家思考。根據陳弘毅教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理念、實施與解釋》一文中指出,就「公正評論」不對法院構成惡意中傷的原則在於只要有關意見是評論人自己真正持有的(而不是他自己也不相信的)和有事實根據的,便可發表評論,毋須因誹謗而要負民事責任。

此外,近年來世界各國的人們越來越關注量刑的平衡及公正性。例如英國量刑委員會(The Sentencing Council)於2010年組成,作為一個「負責對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標準的機構」,其指導意見對各級法院法官的量刑具有約束力,除非指導意見與法律公正性相違背,否則各級法院法官「必須遵守」,而不是「考慮」指導意見。英國設立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同樣對香港具有借鑒意義。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量刑時將參照法庭,尤其是上訴法庭,訂立量刑指引,顧及懲罰、阻嚇、預防及更生等因素。對此,筆者建議香港可參考英國及其他普通法地區,設立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的「監察司法委員會」及「量刑委員會」,向法庭建議針對某類刑事案的量刑指引,增加法律本身的認受性及司法系統公眾參與度,從而真正做到審判公平公正,以保護法治這一香港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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