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兩辦發表談話,不違《基本法》
日前,港澳辦及中聯辦分别就《禁止蒙面規例》案件的裁决,以及立法會内務委員會問題發表談話。在講話中兩辦譴責非建制派議員拖延立法會內委會選出主席,批評他們謀取政治私利,違背就職誓詞,阻礙立法會正常運作,涉嫌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為此,非建制派隨即作出批評,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兩辦的說法有干預香港自治範圍事務之嫌,違反《基本法》第22條。立法會內委會副主席郭榮鏗則不承認自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要求對方拿出證據。
那麼,兩辦發表的談話,又是否真的違反《基本法》第22條呢?我們必須知道,第22條所提到的「干預」,不論其中文還是英文意思,都是指參與本不關己,乃至不該參與之事,假若參與者有權參與,又或者對方的作為根本不可視為參與的話,便不應視作干預。
以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而言,《基本法》早已賦予中央對港行使的多項權力,以此保障國家的統一及安全、一國兩制的落實,以及香港的繁榮安定,當中包括香港特區的創制、特區行政區域的增減、國防及外交、在港實施全國性法律的增減、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或其他地方政府駐港機構的設置、特首及主要官員的任免、向特首發出行政命令、香港的政制發展決定權、《基本法》的解釋及修改權,以及審查本地法律有否違反《基本法》的權力。中央若有必要而行使上述法定權力,便不是干預,而是依法行使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
至於兩辦今次發表的談話,只是對於香港特區近期出現的部分亂象,表達一些意見及看法,根本沒有直接插手參與香港立法會、執法及司法機關的運作,自然亦不能稱作干預。以反對派議員阻礙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有違其就職時作出的誓言為例,兩辦雖然加以譴責,但是若要罷免那些違反誓言的議員,仍須根據《基本法》第79(七)條規定,經由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議案。
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方面,相關證據仍需由香港的執法機關查證;是否提出檢控,則需由律政司按照《基本法》第63條及現行的《檢控守則》而定。即使律政司最終提出起訴,仍需交由法院按照《基本法》第85條而作出獨立審判,只有控方能夠提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被告才會因此而獲罪。
由此可見,所謂兩辦的談話「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違反《基本法》第22條的說法,其實是說不通的。事實上,議員仍可按照個人意願提出譴責議案及投票,兩辦亦沒插手參與調查、拘捕、起訴或審判方面的事宜,所謂「干預」一說,究竟從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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