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英國為泛民中人被捕發聲,有何問題?
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在內的十五名泛民知名人士,因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十月一日及十月廿日三次遊行中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其中五人另涉公告未經批准的遊行,日前被警方拘捕,並需在下月18日到東區法院應訊。
為此,英國外交部發聲明表示關注事件,聲稱《中英聯合聲明》(《聲明》)及《基本法》保障和平示威的權利,亦奠定港人生活方式;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是重要的,而政府應避免「火上加油」、做出一些會激起矛盾的行為。聲明續稱政府應專注透過有意義的政治對話,重建社會信任。
英國外交部這一說法,著實值得斟酌。先不論《聲明》至今還有否實質意義,但是《聲明》第三項第(五)款強調香港特區「依法保障…集會…等各項權利和自由」、《聲明》附件一第十三章第一款強調特區政府「保持香港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換言之,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不論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均須依法舉行。
《基本法》方面,第27條雖保障香港居民享有集會自由,但第42條亦規定了「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可見任何人集會自由不構成違反香港現行本地法律的合理或合法辯解。
另一方面,雖然不論《聲明》還是《基本法》均保證《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但是《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之權利的同時,規定政府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而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因此,政府為了保障公共秩序而訂立的《公安條例》,既不違反《公約》,亦不違反《聲明》及《基本法》。
此外,《公安條例》是回歸前已經訂立的原有法律。雖然末代港督彭定康在95年所作的條文修訂,因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而不被採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當年的修訂過後,警務處長依舊有權反對某項集會或遊行的舉行,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屬違法。可見不論是根據港英制訂的《公安條例》原始版本、回歸後的現行版本,抑或是彭定康回歸前所修訂的版本,泛民中人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均屬違法行為。
至於英方把泛民中人被捕及被起訴一事,說成是「火上加油」而要求政府加以避免,變相是要求政府干預律政司的刑事檢控人員,逼使檢控人員因為案件可能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帶來政治影響,而決定是否起訴或撤訴,既違反《基本法》第63條,亦違反律政司《檢控守則》第1.2d條的規定。
簡而言之,現行《公安條例》的規定,即符合《公約》、亦符合《聲明》及《基本法》,集會自由不構成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的藉口。證據是否充分,才是律政司考慮是否起訴的唯一因素。英方試圖透過外交壓力,影響律政司今後的檢控工作,以及法官今後的判決,有妨礙司法公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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