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特首可直接DQ郭榮鏗嗎?

2020-05-1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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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香港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在報章撰文,建議特首接納《紫荆》雜誌早前所發表的文章建議,直接宣告違反憲制性誓言的立法會議員喪失出任資格。該文指出,2016年的人大釋法已經指出,「立法會議員擔任公職全過程中,若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憲制性誓言,也就不再具備基本法規定的出任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了,當然應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除此之外,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特首行使的職權包括「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而「負責執行本法」當然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因此,對於郭榮鏗這種有違憲制性誓言的情况,應當由特首直接宣佈褫奪其議員資格。

該文又認為,根據《基本法》第12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有權直接褫奪郭榮鏗之流的議員資格,亦有權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八)款的規定,向特首發出指令,再由特首依據指令宣布郭榮鏗之流的議員資格。

可是,不論馮煒光還是該名紫荊研究員似乎均未有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公佈的《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其第(四)點的原文是:「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並沒明言違反誓言者將因此而喪失就任資格。此外,釋法文件強調了「依法」,所以不論特首還是政府,似乎仍需指出違反誓言者觸犯了何條本地法例,作為取消對方議員就任資格的法理依據。

正因如此,港澳辦在4月21日發表的談話中,才會提到人大釋法文件第(四)點的同時,提到香港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以此作為特首可向法院提呈司法覆核,褫奪郭榮鏗及其他泛民議員資格的法理依據。

然而,港澳辦所提及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其真正意思是指對方獲邀宣誓後拒絕或忽略宣誓,而不是指對方已經宣誓之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換言之,第21條只能處理不肯依法宣誓的人,不能處理宣誓後違反宣誓的情況。

換言之,既然當日的釋法文件只是要求違反誓言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違反誓言者會因此而自動喪失就任資格,中央政府即使擁有對港全面管治權,或者特首擁有執行《基本法》的職權,似乎也不能因此而直接褫奪郭榮鏗之流的議員資格。

另一方面,既然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並不能處理宣誓後違反宣誓的情況,釋法文件所提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便只剩下《基本法》第79(7)條《議事規則》及第49B(1A)條,交由立法會審議譴責動議此一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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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千山  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