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選管會須確保選舉公平
本月12日,政府刊登憲報,把立法會換屆選舉投票日定於今年9月6日,並把7月18日至7月31日定為提名期。然而,香港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各區便不時爆發間歇性騷亂,亦造成去年的區議會選舉,存在不少不妥之處。在此情況之下,政府及其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如何維護選舉公平,自然備受外界關注。
首先,上年的區議會選舉中,便有支持自決蘊含港獨選項的候選人(如:朱凱迪),最終取得參選資格。與此同時,大部分非建制派參選人所主張的「五大訴求」,其實都是無視律政司刑事檢控權不容外界干涉的《基本法》第63條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所享有的政制發展決定權,足以讓人懷疑他們是否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
在此情況下,選管會實在應該訂明指引,讓參選人及選舉主任都能知道,怎樣才算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與此同時,政府及選管會亦應提供足夠支援及保障,讓選舉主任能夠無懼地檢核候選人的參選資格,避免再次出現該DQ而沒DQ的情況。
其次,上年的區選投票日,雖沒有爆發騷亂,但是在此之前,各區一直爆發騷亂,不但造成部分候選人的宣傳物資及辦事處遭到破壞,更有候選人受襲,令到不同政見的候選人,不能免於恐懼地落區及展開拉票活動,從而影響選舉的公平性。
因此,選管會不能單憑投票當日有否爆發騷亂或者暴力事件,作為衡量選舉是否順利舉行的標準。特首更應在提名期開始前表明,只要在投票日前的任何時間內,爆發任何騷亂,又或者出現任何選舉主任受恐嚇,選舉物資或議辨受破壞,或者候選人遭到襲擊的情況,便會引用《立法會條例》第44條,宣布押後選舉,從而減少部分人利用暴力干預選舉的可能性。
其三,在上次區選投票日中,有人意圖阻礙他人投票,從而影響選舉正常進行,如:有關呼籲其他人在票站外重複排隊,企圖減低長者的投票意慾。是故,選管會應在選舉安排上給予指引,讓票站主任可作出安排,方便有特別需要的選民,例如70歲或以上高齡長者、孕婦及肢體傷殘以致行動不便的人士投票,甚至可優先投票。
此外,部分黨派意圖藉着舉行所謂的「初選」,以及部分候選人在參選後,藉着宣布「退選」而改為另一候選人站台,都會使到部分候選人獲取額外的宣傳資源及機會。如何杜絕這些選舉宣傳資源上的不公,相信亦是選管會必須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