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家賢:香港司法要不要改革,誰說了算?
筆者於2016年3月31日的一個新聞發佈會中,分析了一些「佔中」案件,指出香港法院相關的判刑,比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類似案件的判刑,明顯偏輕,而且缺乏一致性,未能產生應有的阻嚇作用。當時便提出香港可借鑑英國、美國等地之經驗,設立獨立「量刑委員會」。有關建議雖於社會得到不少迴響,可惜當時有關官員,包括特首及律政司,卻對建議嗤之以鼻,一貫的「不作為」 。眼看香港法治逐漸崩壞,筆者與許多香港市民只能徒呼奈何!
幾年之後,香港經歷反修例暴亂,卻不斷出現「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現象。市民對香港司法的信心與尊敬都愈來愈低,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更高呼: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時候緊急改革了」!
首席法官馬道立上週發表了一篇洋洋灑灑13頁的聲明,回應「社會對近期法院的裁決出現的各種評論」。 囉囉嗦嗦說了半天,只一句話:老子就是不改!
擺事實,談改革
誠如馬首席法官所言:「司法機構可被批評,但任何批評必須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
香港司法部要不要改革,先看幾個實例: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控 襲擊及阻差辦工,裁判官林子勤以畢有「輕度弱智」為由判她無罪;
盧錦玲、利尚嶲被控襲警,裁判官溫紹明指「兩位警察非誠實可靠之証人」,判被告無罪;
庒通用被控縱火,張天雁裁判官僅判處「社會服務令」。而縱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蕭昊明向紀律部隊宿舍撥腐蝕性液體案,因被告「飲醉酒」,裁判官黃士翔希望被告「繼續嘗試實踐夢想」,僅判被告罰款200元;
擲汽油彈案,裁判官水佳麗指被告乃「優秀細路」,僅判感化令;
仇栩欣襲警案,裁判官何俊堯說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事後何俊堯更被調任高院「刑事案件排期法官」,級別等同高院副司法常務官。
類似的縱暴放生判決,數之不盡,未能盡錄!
馬首席法官大概不認為這些判決有問題。即使有,他可能認為那是律政司的責任:律政司可提出上訴或覆核刑罰嘛!「代表公眾利益進行檢控的律政司司長,在法律下肩負對其認為錯誤的無罪裁決或刑罰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的全部責任」。我判錯,她負責!馬老爺真絕!
改革不改革,香港市民說了算!特首要負責!
馬老爺還有幾個月便告老歸田,要他幾個月內做好多年來都不願做沒做的事,是妄想!但司法部不改革,法治崩壞,公義不彰,香港市民絕不答應!
改革司法部,本是行政長官的責任
幾位涉嫌「縱暴法官」,都是裁判官。要遏止「縱暴」案件,應從重整裁判官隊伍做起。
1. 裁判官的委任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列明:常任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由行政長官委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只可委任暫委裁判官,亦可隨時終止該暫委裁判官之委任。委任一普通公務員前,也需經過品格審查,難以想象一名曾被內地公安扣查之人仕,如何可以通過品格審查而被委任為手握公義之鑰之裁判官!
2. 誓言
所有裁判官於就任時必須作出誓言: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任何人違反誓言,行政長官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2(a) 條,予以撤職。
3. 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13條,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明委員會之額外職能:即制定明確的法官及司法人員(包括裁判官)之升遷,調職,績效考核之系統標準及制度,以防止「馬房文化」之滋生。
4. 行政長官可要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第3、第4條,向被公眾大量投訴之裁判官發出通知,要求該裁判官就被投訴之事宜在限期內作出書面解釋,並可在該限期內將該裁判官暫時停職。
(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向相關裁判官發通知要求就投訴事項作出解釋,那不單是「對著幹」,更有不依法辦事之嫌。)
當然,公眾強烈要求設立《量刑委員會》及調整《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結構的呼聲,當局更應正面回應,果斷行動。但因涉及立法及修例,在立法會恢復正常運作之前,恐難以有效推進!
香港管治這難念之經,真需要有大智大勇,迎難而上的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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