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協商產生特首不符合《基本法》「循序漸進」規定
(文章原刊於《灼見名家》)
香港政治版圖改變會否蔓延至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近日前任和現任特首先後就此發表評論。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接受本社專訪,解釋如何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於1月18日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港府可以在無須修改《基本法》下,逕自宣布行政長官由協商產生,「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
翌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行政會議前回答記者問題,重申《基本法》附件一已具體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雖然《基本法》第45條列明行政長官可經協商產生,唯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循選舉產生。林鄭認為,行政長官可以透過選舉平台闡述個人政見和願景,因此有較佳社會效益。但她也談及《港區國安法》,表示倘香港政治形勢危及國家安全或「一國兩制」,中央採取相應行動可以理解,特區政府也會配合。
協商產生不符「循序漸進」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接受本社專訪時分析,《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實訂明行政長官可以通過協商產生;可是,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基本法》第45條,由三款組成。梁振英只提及其中的第一款,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他進一步指出,第二款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當中包括三個要素:「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和「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回歸以來歷任行政長官均經選舉產生,推選 / 選舉委員會亦不斷擴大,由最初400人增至今天1200人。他說:「既然普選是最終目標,按一般人理解,從選舉改由協商產生行政長官,是退步而不是進步」。
產生辦法須由附件一規定
其次,第三款列明「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曾鈺成表示,由附件一規定,是白字黑紙寫在《基本法》內。如果行政長官不是按附件一的規定產生,怎能符合《基本法》第45條第三款?
他表示,過去大半年,出於香港政治情況的需要,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決定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任期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最少一年,以及決定立法會議員何時要喪失資格。這或會令有些人以為,人大常委會有絕對權力改變香港的政治制度。曾鈺成強調,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國家權力機關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人大常委會每次作出有關香港的決定時,都會清楚說明有關舉措的法律依據,其中一定包括根據《基本法》。
中央一貫嚴格按《基本法》辦事
曾鈺成指出,全國人大1990年通過和頒布《基本法》,把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用法律條文規定下來,成為人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保證。中央十分重視維護《基本法》的權威,經常強調要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這是為什麼《基本法》不可以輕易修改;而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也不能得出與文義矛盾或相反的結果。
曾鈺成說:「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我認為不可能『明天以協商產生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