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選舉制度可以改革 倒污水不要倒掉嬰兒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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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早前指,《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梁振英提出的特首協商論一石激起千重浪,這不單由於其國家領導人的身份,更在於近日有關選舉制度改革的討論沸沸揚揚,梁振英突然拋出特首可協商論,自然引發社會熱烈討論。

固然,《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都提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但同時,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政制作出的解釋和決定,香港政制發展必須符合四項主要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以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以協商方式產生特首是否符合這四項主要原則,尤其是《基本法》45條指出,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協商是否符合循序漸進達致普選目標,明顯令人質疑。

而且,要將特首選舉變成協商產生,恐怕也不是可以「朝令夕改」。根據2004年4月6日第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香港的政制發展方案必須走完「五部曲」,包括先由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有關選舉辦法,並得到人大常委會的確定,才可開展修改程序,而最終的方案也必須交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修改方可生效。改變特首選舉涉及對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要重新啟動政改「五部曲」,當中包括人大常委會的確定,以及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等,當中的爭議並不會少,這恐怕不是一個宣布就可以完成得了。

梁振英突然提出特首產生的問題,當然不是無的放矢,在當前的特首選舉制度下,反對派有愈來愈大的操作空間,隨時可以影響特首選舉,甚至成功「造王」,如果讓對抗、敵視中央者;與外國勢力勾結者;心懷異心者通過選舉成為特首,並以香港作為基地挑戰中央的管治權,這對香港無疑是災難性。面對香港當前亂局,既然選舉難以保障「愛國者治港」,於是有了協商產生特首的說法,屆時可以由一個「推選委員會」協商推舉出特首再由中央任命,這樣的安排安全系數無疑是最高。

但同時,這樣產生的特首,恐怕也會出現嚴重的「先天失調」,不論如何協商,外界都會將特首視為中央欽點,不但影響其認受性,更會加深外界對「一國兩制」的疑慮。其實,現在香港選舉制度最大問題,就是未能確保「愛國者治港,亂港者出局」原則,未能阻止反中者入閘及當選,這是選舉制度的問題,解決方法應是通過修改選舉制度,清除污水,而不是將污水和嬰兒一併倒掉,將回歸以來一直發展的選舉制度全盤推翻。如果特首可以協商產生,這樣立法會選舉、區議會是否還要繼續?還是同樣採取協商方式產生?這樣儘管可以「封死」反中者進入建制之路,但後遺症同樣極大。

要確保「亂港者出局」,完全可以通過改革選舉制度解決,在特首選舉而言,可以通過改革選舉委員會的構成,例如取消區議員互選產生的117個議席,並要求選委會成員必須宣誓效忠,同時可設立制度性的審查委員會審核參選人資格等,全面把好「入閘關」,確保參選者都是廣義的愛國者,將亂港者拒諸選舉門外,這樣同樣可達到選出愛國特首的目的,並沒有必要把嬰兒都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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