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略談香港的選舉制度改革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最關鍵、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關制度,特別是要抓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細節由特區本地立法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由《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兩個附件規定的是產生辦法的大框架, 有關選舉制度的細節則由特區本地立法規定。具體來說,附件一(經2010 年的最後一次修改後) 規定,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4個界別的人士組成,每個界別各佔300人; 4個界別依次為「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不少於150名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每名委員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
附件一同時規定,「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特別行政區按這規定制訂的選舉法,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同樣,附件二規定立法會(自第五屆起)共70名議員,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各佔35人。附件二又規定,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和投票辦法,以及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和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按這規定通過的選舉法,是《立法會條例》。
因應選舉變革,須修訂法律不同
如果要改變附件一或附件二規定的內容,例如要改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或者其中各界別委員的人數,又或者要改變立法會議員人數和兩類議席數目的比例,那就要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
但是,如果只是改變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內委員名額的分配(譬如減少區議員代表的名額),或者改變立法會分區直選的選區劃分和投票方法、改變功能界別的劃分(譬如以其他界別取代「超級區議會」界別)等,則只須修改本地選舉法律,由特區政府提出、立法會議員過半數通過便可以,無須啟動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五步曲」。
夏寶龍主任提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必須堅持5項原則,其中首兩項是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以及必須尊重中央的主導權。這當然也適用於修改本地選舉法律。
文章原刊於《香港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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