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炳逢:個人的去留可以捆綁香港司法體系的聲譽?
身兼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最高法院現任院長及歐洲人權法院專案法官小組成員韋彥德(Robert Reed)日前透過英國最高法院發表的聲明,令人十分迷惑!作爲一個非法律專業的普通香港市民,筆者不禁思考了以下幾個問題:
1 以筆者個人理解,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韋彥德是透過英國最高法院以該院院長的身份發表這份關於香港司法獨立的聲明的,而不是純粹以個人獨立身份回應英國有關方面的議論,對於聲稱司法獨立的香港來説,希望有人説清楚這種現職雙重身份和相關言論對香港司法體制有什麽影響。從最簡單的利益衝突角度來講,一般人確實不容易理解。如果説在英國殖民時代,香港法院和英國法院的關係不言而喻,但今時今日早已不受英國殖民管治而屬於中國特區的香港,還和英國法院存在類似的關係,邏輯上總讓人覺得有些不解!
2 如果説聘用香港以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作爲香港法院法官以顯示「司法獨立」,是「一國兩制」框架内的特別安排,那麽這些法官如果同時擔任兩個不同司法管轄區的重要法官職位,如何保證他們能持平地、不受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政治干預,似乎是判斷他們能否適當擔任香港法官的重要考慮。此次韋彥德的聲明比較明顯是回應英國國内政治爭議而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身份作出,牽涉到英國最高法院對香港司法獨立的態度,是否帶有政治成分呢?大家可以自行判斷。這與另一位已經不再同時擔任英國法院任何職務的非常任法官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 的態度截然不同,按常理判斷兩者誰更具「獨立性」呢?
3 作爲法官的獨立性如果確實不受政治干預,其在表達態度與立場方面應該格外小心,面對來自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政治壓力也應該不受影響,以免影響其作爲本地司法管轄區法官的公信力。如果將來受到政治壓力就發表帶有預設立場的言論,是否還讓人信服其判斷的中立性呢?如果這些言論是直接關乎香港司法體系的觀感和認受性,或是把個人的去留和香港的司法獨立形象牽扯在一起,是否無形中把個人立場與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捆綁起來?這樣會否變成一把無形的刀架在香港司法體系的聲譽之上,隨時可以用來影響香港司法體系的國際聲譽,從而成爲一種政治工具?
現在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仍然繼續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誠如行政長官所説,表達了其現在明確認同香港司法獨立沒有改變,但也正因爲這樣,他的個人去留又似乎捆綁了香港司法獨立的聲譽,可能在將來某些時候影響香港的司法形象,這樣的情況確實需要有識之士爲我們解惑!究竟那些曾象徵殖民時代的東西應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處理確實考驗香港管治團隊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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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刊於《紫荊時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