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美化、鼓勵、煽動「孤狼式恐襲」該當何罪?
7月1日銅鑼灣的「孤狼式恐襲」,將港人從香港國安法「一法定香江」的樂觀中驚醒過來,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雖然大規模的暴亂不再,但不代表就可以兵槍入庫、馬放南山。相反,「黑暴」正有地下化、恐怖主義化趨勢,他們未必再如以往般傾向策動大規模騷亂,而改為策動更隱匿、更難預防的「孤狼式恐襲」,以大量假新聞、煽動性資訊、各種帶有「洗腦催眠性」的網上帖子,不斷對支持者「洗腦」,植入各種極端政治思想,潛移默化下將人變成「孤狼」。7月1日的悲劇,正是「黑暴」大台以及極端主義者製造的一場恐襲。
案件現時有兩個進展:一是案件已經交由國安處會接手調查,調查方向包括疑兇是否被煽動犯案。案件由國安處接手,意味警方將案件的定性已經不只是普通的意圖謀殺案,而是涉及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的「恐怖活動罪」,當中提到「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其中第一款就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案發後,警方於現場檢獲一隻屬於疑凶的USB,發現內裏儲存多封遺書,在給警方的遺書中,他提及刺警的原因,包括認為警方包庇罪犯、無法制衡,又提及警方過往「暴行」等,給市民遺書強調其行動不是衝動,批評實施香港國安法令不少人失去自由。從疑凶留下的遺書可以看到,他行凶的原因是針對香港國安法以及警察而來,目的是要顯示對國安法及警方的不滿,出發點無疑是為了「實現政治主張」,行徑則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這樣有關案件自然不是一般的謀殺案,而是一宗有組織、有預謀製造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案件的性質也是「恐怖活動」。
二是警方在案發後拘捕一男一女,涉嫌在網上煽惑他人犯謀殺罪、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煽動意圖。消息稱,2人在這宗「孤狼式恐襲」發生後,分別在不同的社交媒體平台發放有關謀殺、縱火及煽動的貼文。現時警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百二十一章第八十九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就即屬同一罪行有罪,控告兩人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但問題是現在案件已經定性為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這樣在案發後仍然在美化、鼓勵這次恐襲,甚至煽動市民效法恐襲,他們觸犯的將不只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煽惑罪,更涉嫌觸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
這一條指出:「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當中條文十分明確,宣揚恐怖主義和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已可入罪。7月1日的「孤狼式恐襲」是一宗「恐怖活動」,但事後有人卻不斷公然美化疑凶,將其稱為「英雄」、「烈士」、「真香港人」,甚至在凶案現場獻花、悼念,這樣的行為不但是美化恐襲及恐怖份子,更是一種宣傳和鼓勵,將恐怖活動正面化,將恐怖份子英雄化,客觀上已經構成對恐怖活動的宣傳。至於被捕的2人明火執仗的煽惑他人殺警和縱火,更不只應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檢控,也應以國安法追究刑責。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指出,任何人在現場追悼,嘗試美化行兇者,這些行為絕對不容許,因為有可能是煽動其他人分化和仇警,隨時影響公眾安全。警方亦在凶案現場佈防,阻止市民獻花悼念。有人指責警方不近人情,但其實警方此舉不但是要阻止一些人有目的地將恐怖份子美化,更是為了阻止市民墜入法網。
在外國,如果在恐襲後有人到現場祭祀悼念恐怖份子,幾可肯定會被當作同黨拘捕,現在一些市民因為政治原因,因為對政府和警隊的不滿,連基本的是非對錯、基本的人性道德都不顧,公然為恐怖份子唱讚歌,在道德上、法律上都不容許。如果一些人執意美化、鼓勵、煽動「孤狼式恐襲」,將大機會觸犯國安法,到時後悔已經太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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