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可確立普通話為香港法定語言嗎?
恒隆地產董事長陳啟宗日前在集團的中期報告中表示,香港經濟必須與內地進一步融合,香港的未來必然在於大灣區,需要抓緊機遇,但要克服一些挑戰,包括共同語言及國民身分認同。他認為,粵語只應主要在家及街上的日常交談使用,所有官方或半官方討論,包括商務,都應以普通話進行。
不諱言的說,陳啟宗的建議,實在是大勢所趨,亦是有其必要。畢竟,香港回歸祖國已近25年,而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普通話具有國家共同語的法定地位。正因如此,特區政府本來便應肩負推廣普通話的責任,並且規定政府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以及議會會議在內的官方場面,都必須以普通話發言,以此確立普通話的官方公務用語地位。
不過在法理上而言,政府若是採納建議,規定官方場合須以普通話進行,將會面對一些問題。首先,普通話雖是內地的法定國家共同語,但是《基本法》第9條規定: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現行本地法例的《法定語文條例》,亦有賦予英文法定的語文地位。
換言之,若是單純透過本地立法,規定官方場合必須使用普通話,便沒有足夠的憲制基礎。與此同時,不論基本法還是《法定語文條例》,都沒有訂明「中文」的準確法律定義,包括沒有標明使用何種中文口語。既然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官員和議員在官方場合中,自然便會按其日常習慣,使用粵語發言。
另一方面,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賦予普通話法定共同語地位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乃是尚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如此一來,特區政府機關自然沒有以普通話作為公務用語的憲制基礎。
是故,若要規定特區政府機關以普通話為公務用語,以及確立普通話的法定共同語地位,便只有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9條,述明條文中的「中文」的口語表達方式,是指普通話,並述明「還可使用英文」,是與會者不諳中文,為了照顧對方而出現的特殊情況。至於條文中的「中文」書寫方式,是否必須使用規範漢字 (即簡化字),亦可在釋法時加以說明。
除此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可引用《基本法》第18條,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列入附件三,如中央屬意照顧香港現有的兩文三語社會狀況,亦可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加入附件三的同時加以解釋,以此確立普通話的官方公務用語、中文教學及廣播用語地位同時,保留粵語及其他方言在演藝行業上的應用,再由特區政府透過修訂本地《法定語文條例》的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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